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增加可重複使用餐具意願環保署訂定補助執行要點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點閱率:500
字型大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減輕環境負擔,提昇環境品質,推動限制使用免洗餐具政策,並透過補助之方式,以降低第二批限制使用對象購買餐具及清洗設備之成本,以增加第二批限制使用對象改用可重複使用餐具之意願,訂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塑膠類免洗餐具第二批限制使用對象改用可重複清洗餐具執行要點」,金門縣環保局歡迎地區符合要點規定之補助對象,把握時間逕向環保署申請補助,環保局洽詢電話為311820。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塑膠類免洗餐具第二批限制使用對象改用可重複清洗餐具執行要點中規定分別為:

|補助對象:凡該署公告之第二批塑膠類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期間內,為配合本署限制使用塑膠類免洗餐具政策,捨棄使用免洗餐具而改用可重複使用餐具之業者。

|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但該署補助經費新臺幣壹仟萬元額度用磬時,或該署九十二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刪減或未通過時,本署得停止補助。

|補助標準:符合要點規定之補助對象,得向該署申請補助,並以該署收件時間先後作為補助之順序。但補助對象除配合該署限制使用塑膠類免洗餐具政策外,並率先推廣使用可重複使用之筷子、湯匙者,優先予以補助。

補助對象以購買可重複使用餐具或清洗設備自行清洗方式申請補助者(方式一):每一補助計畫該署以補助對象購買餐具或清洗設備所需費用之百分之二十為補助上限。但每一補助計畫該署補助不得逾新臺幣肆萬元。

補助對象以委託餐具清洗業清洗餐具方式申請補助者(方式二):每一補助計畫本署以補助對象與其委託之餐具清洗業者所簽定合約之平均單月清洗費用為補助上限。但每一補助計畫該署補助不得逾新臺幣肆萬元。

|申請程序:補助對象依其採用之方式分別檢具文件,向該署提出申請:其中採方式一者應檢具申請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前一期或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敘明補助對象所屬第二批限制使用對象類別、申請補助金額、營業地點、營業項目、平均每日店內消費人數、原採用餐具之種類、材質及使用量及改用可重複清洗餐具之種類及材質等資料之補助計畫書;購買餐具、設備之證明文件(如發票、出貨單、收據等)。

至於採方式二者應檢具申請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前一期或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敘明補助對象所屬第二批限制使用對象類別、申請補助金額、營業地點、營業項目、平均每日店內消費人數、原採用餐具之種類、材質及使用量等資料之補助計畫書;餐具清洗合約影本(合約中應敘明受託清洗餐具業者名稱、履約項目、契約期間及契約金額)。

|審核程序:經該署審酌申請書內容之可行性及妥當性,提報本署預算執行推動小組審查通過後,補助其餐具清洗或購買相關設備餐具之經費。

|補助執行原則:補助對象及其受託之餐具清洗業者皆需為政府登記有案之合法業者,且依據該署核定申請內容及經費編列項目執行。經該署核定之補助對象及其受託之餐具清洗業者皆應依行政院衛生署所訂「餐具清洗良好作業指引」清洗餐具,且清洗流程需完整並使用滅菌設備。補助對象同意接受該署補助後一年內,供應顧客在店內用餐或飲料時,不使用杯、碗、盤、碟、餐盒等任何材質之免洗餐具,且供應顧客外帶時不提供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違反者須將補助款全數返還該署。該署得隨時派員抽查免洗餐具使用情形,必要時,接受補助對象並應配合該署舉辦之示範觀摩活動,不得拒絕。

|請款方式:採方式一之受補助對象應於餐具或清洗設備於使用六個月後提出成果報告;方式二之受補助對象應於餐具清洗合約書之執行期間開始六個月後提出成果報告,經核符合本要點後,一次撥付補助款項。成果報告內容要項如下:

領據(需蓋妥申請補助單位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該署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影本(需由原開立發票之廠商以存根聯影本蓋妥與正本相符印章及統一發票章);切結書;減量成果表;餐具清洗合約書影本(採方式二者)。

  • 金城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0號 金城分銷處地圖
    (082)328728
  • 金湖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山外里山外2-7號 金湖分銷處地圖
    (082)331525
  • 烈嶼分銷處
    金門縣烈嶼鄉后頭34之1號 烈嶼分銷處地圖
    (082)363290、傳真:375649、手機:0963728817
  • 金山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2號 金山分銷處地圖
    (082)328725
  • 夏興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夏興84號 夏興分銷處地圖
    (082)3318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