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聚賭抽頭小心吃上官司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農曆春節,許多民眾習慣在春節期間與親朋好友試試手氣,小賭一番。雖然民眾在自己住家內或私密場所內博弈娛樂觸法的可能性低;不過,在一些情況下,民眾仍有可能觸法,為此,檢察官提醒大眾注意,以免在春節期間掃興。
「賭博」在法理的定義係指「以偶然的事實決定輸贏而博取財物」,除了以麻將、撲克牌、四色牌、天九牌、象棋等賭具,還包括賽鴿、賽馬、賽狗,甚至比大小等,由於都無法事先知道結果,若兩人以上同意以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等具經濟價值的物品比勝負,就構成賭博行為。不過,單單賭博行為就足以構成賭博罪嗎?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賭博財物,就構成普通賭博罪,依法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二百六十六條也規定,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刑法裁罰之列。這裡所指「供人暫時娛樂之物」,法界人士指出,例如商人為促銷產品而舉辦的樂透刮獎活動,或以飲食、玩具等物品,在客觀上不足以引起民眾貪念而沈溺其中,均可被視為供人娛樂之物。由於賭博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賭博才能成罪,因此有不少民眾認為在春節期間,只要在自己家裡與親朋好友小賭一番,就沒有違法的問題。根據檢方表示,這種認知基本上沒有問題,但若有下列幾種情況發生,民眾仍可能有觸法之虞。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就觸犯了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因此,若民眾在春節期間於友人家中聚賭,但需付給場地費,則提供場地的主人就可能吃上官司。除了提供場地抽頭要吃上官司,社會秩序維護法也對在非公開場合的賭博行為有具體罰則。難得的年節假期,民眾通宵達旦打麻將、撲克牌的情形常有,但檢察官提醒民眾「一定要注意不要吵到左鄰右舍」。檢察官指出,若因打牌的噪音過大而使鄰居勞動警察出面關切,依據社維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可裁罰新台幣六千元;若再被發現一群人在私人場合賭博,依據社維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可裁罰九千元,而且這個裁罰不以一次為限。還有一種情形也是民眾要注意的,若是使用能預先知道結果的賭具賭博,也就是一般所謂的「詐賭」,就構成了刑法上的詐欺罪嫌,依法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