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金門縣黨部提多項建言獲中央部會回覆(系列之四)
七、至於採蚵問題,海巡署在處理上也遇到相當大的困擾,因為採蚵人沒有登陸的意圖,只為一定的產業活動,工作完畢當天即回去,海巡署為此產生相當大的疑問,到底採蚵算不算上岸?為此曾開過數次會議,針對此問題將再邀集相關單位商討,以尋求妥適的解決方式。
農委會補充說明:
第六條有關向大陸購買漁獲物,乃屬「貿易行為」非捕魚行為。漁船改成水產品載運船載運漁獲物,或貨船載運其他貨品,此辦法於今年六月公告到目前11月底,馬祖地區已申請24艘,金門地區一百七十餘艘漁船,至今無人申請。漁船改為貨船或水產品載運船後,則移交通部管理。第七點銷售到台灣漁獲部分,只要是自己漁船捕撈,無此限制。但如向大陸購買再轉賣至台灣,則有限制。此部份研擬從漁船跟船員出海作業管理,來認定有無捕魚,以便銷售到本島。兩年前已補助縣府做漁船電腦化的管理,此部份可能要跟縣府協調,以出海日數做認定。
魚苗中轉部分,農委會沒有意見,完全贊同。經濟部已公告,福建附近台商可申請。採蚵部分認定為勞工問題,牽涉到勞委會大陸勞工政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