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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嶼鄉后宅段未登記土地三月卅一日前受理補登記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金寧報導。
點閱率:588

地政局公告本縣烈嶼鄉后宅段未登記土地,受理補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期限二個月,至今年三月三十一日止,逾期未申請者,視為無主土地另案辦理無主土地公告代管一年,期滿無人申請,即依法登記為國有。

地政局依據金門縣未登記土地辦理測量登記作業自治條例第三條,公告烈嶼鄉后宅段未登記土地,受理補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事項內容為:

未登記土地清冊(其標示以登記簿為準)、地籍圖置於地政局及烈嶼鄉公所,公告受理補辦登記期限二個月,原權利人得於公告期間內檢具左列文件申請辦理。

一、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1、自然人應檢附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2、在國內未設籍之僑胞,應檢附僑居地我國使領館或僑委會出具之證明文件。3、法人應出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資格證明。

四、其他法令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公告期限:二個月(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至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逾期未申請者,視為無主土地另案辦理無主土地公告代管一年,期滿無人申請,即依法登記為國有。

公告處所,在地政局公告欄及烈嶼鄉公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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