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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補登記業務六月四日到期縣府籲請業者把握時限儘速提出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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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放寬工廠補辦登記業務的寬限期即將在六月四日截止,經縣府專案輔導後,八十六家廠商已有十六家獲核發工廠登記證,三十二家申辦當中,二十二家得依規定免辦登記,尚有十四家未提出申請。縣府強調,此次補辦登記屬特案性質,一旦錯失良機將永遠喪失補登記資格,提醒業者把握時限儘速提出申請或完成補正程序。

經濟部為輔導地區未登記工廠儘速辦理登記,經中部辦公室及工業局等相關單位研商,並經立委吳成典及縣長李炷烽等人出面居間協調,特別放寬了相關條件,並自去年六月五日起正式公告,以一年為期開放地區廠商補辦登記。縣府調查後發現,地區計有八十六家未登記工廠,經輔導後已有四十八家送件申請,並有十六家獲核發工廠登記證。另有三十二家正在辦理申請中,大部分均為食品業者,須依規定撰寫標準作業程序書陳送衛生局。二十二家屬自產自銷之烘焙業者,則得依規定免辦工廠登記。此外,另有十四家迄今尚未提出申請。

縣府強調,此次補登記作業屬特案性質,符合放寬條件之業者如未能把握機會取得合法工廠登記,未來將不可能有類似機會,呼籲地區業者把握良機,在六月四日屆期前儘速送件申請或儘速完成補正程序,否則寬限期一過將永遠喪失補登記資格。

縣府指出,所謂「未登記工廠」指的是「達公告工廠規模(廠地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或電力容量、熱能達二點二五千瓦以上),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工廠登記而未辦理者」。未登記工廠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放寬登記:

一、「工廠設立登記規則」於民國五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發布施行後,領有工廠登記證或小型工業許可證之工廠,未依規定換發經濟部工廠登記證,目前仍在原址繼續經營者。

二、「工廠設立登記規則」於民國五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發布施行後,曾經核准設立或開設之工廠,逾限期迄未辦理登記,目前仍在原址繼續經營者。

三、「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發布實施前,即已實際從事製造、加工作業,從未辦理工廠設立登記之工廠,目前仍在原址繼續作原來之使用者。

四、「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發布實施前,即已實際從事製造、加工作業,符合當時之使用分區管制法令規定,但未辦理登記之工廠,目前仍在原址繼續作原來之使用者。

申請補辦登記之工廠,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一、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二、戶口遷入證明。三、完納稅捐證明。四、建築執照。五、建物登記證明。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七、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測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八、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縣府指出,只要符合放寬條件者,並檢具前述證明文件之一,均可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手續,自公告日(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起一年內向縣府申請辦理工廠登記,逾期不再受理。如對申登程序有任何不明瞭之處,可向建設局工商課查詢,電話:三二五○九九,三二六五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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