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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公告戶政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期限表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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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人民依法提出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限之規定,縣府特別公告戶政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期限表,如未公告處理期間者,則處理期限依行政程序法為兩個月。

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為因應行政程序法該項規定,縣府特別針對各戶政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公告項目暨期限表。屬「隨到隨辦」性質之申請案件項目共有二十二項,由各縣市戶政事務所核定即可,項目包括:出生登記、認領登記、收養登記、終止收養登記、監護登記、結婚登記、離婚登記、死亡、死亡宣告登記、遷入、出登記、住址變更登記、初設戶籍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註銷登記、更改姓名、請領國民身分證、請領戶口名簿、請領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資料、印鑑登記、證明、變更、註銷、請領門牌證明、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及回復等。其中更正登記、更改姓名、請領國民身分證雖為「隨到隨辦」,但辦理期限並不包含查證時間在內。

更正出生年月日,核定單位為各縣市戶政事務所,核定期限為三日,不含查證時間在內的辦理總期限亦為三日。門牌編釘,同樣由縣市戶政事務所核定,期限為三日,辦理總期限亦為三日。

請領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初核單位為各縣市戶政事務所,初核期限為三日,核定單位則為縣市政府,核定期限為七日,不含查證時間的辦理總期限為十日。

歸化、喪失、撤銷喪失、回復國籍,國籍之歸化、喪失、撤銷喪失、回復,初核單位為各縣市戶政事務所,初核期限為三日,複核單位為縣市政府,複核期限為六日,核定單位為內政部,核定期限為七日,不含查證時間的辦理總期限則為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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