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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牡蠣及二枚貝類產銷查核要點廢止縣府籲民眾勿走私牡蠣進口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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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原為暢通本縣養殖牡蠣及二枚貝類行銷管道,提供養殖業者產能証明,在去年訂定「金門縣養殖牡蠣及二枚貝類產銷查核要點。」但卻發現有非法業者企圖以大陸養殖牡蠣魚目混珠,同時基於考量避免對人民權利有所限制,縣府決定廢止該查核要點,也呼籲民眾勿走私牡蠣進口,以免擾亂市場秩序。

縣府在昨日發布新聞稿中指出,本縣自九十年元月實施小三通,中央駐金單位為執行防杜大陸物品中轉政策,要求本縣縣民於辦理牡蠣產品輸台時,需檢具証明文件後,始得放行,部分業者並應海關要求至縣府請求出具產地証明。

縣府表示,為了暢通本縣養殖牡蠣及二枚貝類行銷管道,提供養殖業者產能証明,並希望藉由此查核了解養殖漁民作業方式,經委請金門縣水產試驗所擬定查核要點草案,於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府建字第九一三三六○九號函訂定「金門縣養殖牡蠣及二枚貝類產銷查核要點」。

縣府指出:該要點實施後發現部分業者非法引進大陸漁民進入本縣潮間帶架設養殖牡蠣設施,並企圖以大陸養殖牡蠣魚目混珠,運銷台灣牟利,針對這種非法現象,縣府已函請有關單位加強查緝,避免大陸養殖牡蠣擾亂市場;另外部分民眾提出質疑,依據憲法第一四八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且依財政部關稅局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台總局緝字第九一二○○七八八號函示:有關金馬地區貨物運送至台灣本島需否開立產地証明乙案,尚待研議中。

縣府表示,依據監察院對行政院糾正案指出,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試辦「小三通」,法制尚欠周妥,其所據以訂定法規命令之法律授權未臻具體明確,顯與依法行政原則相違背;試辦「小三通」相關法令攸關人民權利義務至鉅,尤其對人身自由、人民之財產權、工作權影響更大,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而該規定在法律無轉委任之授權下逕行委由相關機關定之,是否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令人質疑。

縣府表示,為考量避免對人民權利有所限制,故廢止「金門縣養殖牡蠣及二枚貝類產銷查核要點」。縣府並籲請權責機關針對監察院對小三通糾正案,速謀解決之道,同時亦籲請本縣民眾勿走私牡蠣進口,以免擾亂市場秩序,及損及真正從事養殖的蚵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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