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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從業人員未能達到應有持證比例衛生署要求限期改善違者重罰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金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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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規定餐飲業從業人員應達到一定的中餐烹調技術士證照持證比例,如未能達到應有持證比例,將要求餐飲業者限期改善,若不改善者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行政罰鍰。金門縣衛生局呼籲地區餐飲從業人員應踴躍申請。

據統計,目前本縣列管之烹調從業人員人數計一百九十七人,已持有中餐烹調技術士證照者達一百七十四人,持證率為百分之八八點三,各類業別均符合規定,另外,完成申請中華民國廚師證書者計一百四十一人,持有率僅達標準值的百分之八十一。

縣衛生局指出,目前地區廚師發照管理申請單位是金門縣飲食商業同業公會,負責人周子傑理事長,地址金門縣金城鎮珠浦東路四巷三十五號三樓,聯絡電話:0921200508、351557或322758。如有疑問可洽縣衛生局330697轉303李俊祥。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九月七日衛署食字第○八九○○一四一六四號函公告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自九十年九月份起將要求餐飲業從業人員應達到一定的中餐烹調技術士證照持證比例。

縣衛生局表示,持有技術士證照後之從業人員,應加入當地縣、市之餐飲相關公(工)會,並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公(工)會申請中華民國廚師證書。如果未能達到應有持證比例,將要求餐飲業者限期改善,若仍然不改善將處分業者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行政罰鍰。

縣衛生局也表示,將加強稽查各業者所雇用之從業人員,期能引導業者達成共識並共同來推動職業證照制度,並強化廚師專業素養,進而提高廚師地位。

申請廚師作業程序及所需檢附證件如下:

|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第二十九條規定之烹調從業人員皆為核發之對象,其他類別之餐飲業的烹調人員亦可提出申請。

|申請「廚師證書」之餐飲業從業人員,應備妥下列資料向工作所在地縣市親自或委託辦理。

|「中餐烹調技術士證」乙級或丙級正本及影本乙份(正本驗畢發還)。

|國民身份證正本及影本乙份(正本驗畢發還)。

|參加衛生機關或經認可之餐飲機構辦理之衛生講習每年至少八小時之證明正本文件及影本乙份(正本驗畢蓋戳發還)。

|於餐飲機構任職之三個月內有效證明正本及影本乙份,若無雇主者,可持相關餐飲公(工)會核發之任職證明(正本驗畢蓋戳發還)。最近一年內醫療機構檢查合格之體檢證明。(含A型肝、胸部X光檢查)、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彩色相片三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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