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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漁會爆發圖利漁船及業務侵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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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本報/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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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區漁會爆發多位幹部涉嫌利用職務之便,對於漁船用油未盡到審查、核配職責,圖利漁船及冷凍攤位出租發生業務侵占案件。涉案的金門區漁會幹事鄭明昆和「吉祥號」漁筏股東李文忠遭到收押,金門區漁會總幹事陳天麟、秘書黃金峰則各以二十萬元交保候傳。檢調針對整起案件,目前正積極深入偵辦中。

福建省調查處指出,金門區漁會總幹事陳天麟(前秘書)、秘書黃金峰(前推廣課長)及幹事鄭明昆等人,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受金門縣政府委託辦理地區漁船加油站業務,負責審查、核配漁船用油予符合要件之漁船(筏),並依漁船(筏)出海作業時限及銷售漁獲物資料,查核船隻有無實際從事漁撈及其申請、使用漁船油過程是否合法,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依現行臺灣地區漁船油配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核配漁船用油之標準,須根據各該申請漁船(筏)出海時數及馬力計算核配油量,陳天麟、黃金峰及鄭明昆等三人為圖利「吉祥號」漁筏股東李文忠(現任金門區漁會理事),明知該漁筏依金門縣政府函頒之「金門縣漁船船員設置員額及出海作業時限」僅得出海作業二十四小時,為掩護其逾時返港詐取出海作業時數之犯行,乃由黃金峰簽呈陳天麟以秘書身分決行,未經報請主管機關金門縣政府核准,擅發予「吉祥號」漁筏「漁撈作業時限可達七至十日」之證明書。

李文忠取得該證明書後,多次駕駛「吉祥號」漁筏出海後潛赴大陸圍頭港停留,逾期返金後再勾結金門區漁會承辦幹事鄭明昆,將「吉祥號」漁筏停留大陸期間算入出海作業時數,且對「吉祥號」漁筏未實際從事漁撈,依法不得申請漁船用油之處予以通融,自九十年起陸續違法核予李文忠十五萬七千二百公升之油料。

另陳天麟、黃金峰及鄭明昆等人為圖利「日欣號」船主呂鑒義、船長陳劍明;「大荔號」船主董仲智、周永村;尚未到案的「長榮號」周姓船主等人,明知該四艘漁船除「大荔號」有少量漁獲外,並未實際從事漁撈,亦未有魚貨拍賣或交易紀錄,均以私赴大陸圍頭港停留詐取出海作業時數,依法不得核准其漁船用油之申請,卻自九十年間起為該等船隻違法加油,甚至加注超過油槽容量之油量,涉嫌圖利情節重大。

而金門縣政府委託金門區漁會核配之柴油價格每公升約新台幣五點二八八至五點八三六元,市售價格每公升約十一點九至十二點六元。「吉祥號」漁筏股東李文忠為牟取油量差價之不法利益,未經申請即私自在「吉祥號」船弦兩側增設大型油槽兩座,每座油槽容量計五千六百公升,作為存置漁船油之用;並將他所有大貨車私自改裝為油罐車,車上並置有大型鋼製油槽(約可裝載二萬公升油料)、馬達、抽油管等設備。李文忠向金門區漁會超量申購大量漁船用油後,悉數轉售予三名李姓人士、一名陳姓人士及合成水泥預拌廠等人。依「吉祥號」等四艘漁船加油量計算,已分別牟取一百零四萬九千七百一十八元不等的差價不法利益。

而七十四年間金門區漁會設立冷凍庫,由該會幹事鄭明昆負責管理,並兼任冷凍庫帳務報表之製作及收受各類應收款項。不料鄭某基於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犯意,涉嫌自八十七年起,連續利用承辦冷凍攤位出租業務之職務上機會,將承租戶繳納予他保管之攤位租金侵吞入己。福建省調查處人員於九十二年一月九日依法搜索鄭某位於金門區漁會辦公室,當場在他辦公室抽屜、公文櫃內查扣夾藏、散放之十七紮現金,金額合計十九萬七千一百五十元整。經查核他承辦冷凍攤位出租業務收款後開立予承租戶之單據,並比對他向金門區漁會會計部門呈報之報表發現,鄭某總計向會計部門短報及匿報十五萬零九百五十六元,再將該等款項予以侵吞置於己身辦公室抽屜及公文櫃中,另涉嫌業務侵占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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