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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公告辦理九十二年度漁船收購登記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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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公告辦理九十二年度漁船收購,登記日期將在三月二十一日截止,有關受理登記事項,可逕洽金門區漁會辦理。

該項收購漁船的條件,漁船船主申請漁船收購登記時,需持有有效漁業執照或有效之保留汰建資格核准文件;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換發漁業執照或核准休業,而尚在展延或休業期限內者。

至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予收購:

一、具有船體漁船之主、副機或船外機已拆卸者(無動力舢舨除外)。

二、漁船已滅失尚未辦妥保留汰建資格或取得保留汰建資格後分割賸餘之汰舊噸數者。

三、漁船已設定抵押,且未能提出債權人同意塗銷抵押權之證明文件者。

四、屬加工船、公務船、或未具汰建資格之漁船者。

五、漁船船殼未標示船名、統一編號、或標示與漁業證照記載不符者。

六、漁船違規尚未處分或已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

七、前項漁業執照、展延換發漁業執照或休業已逾有效期限;及保留汰建資格有效期限在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屆期者。

漁船船主辦理申請漁船收購登記,所需表格可逕向金門縣政府建設局漁牧課或金門區漁會索取並於截止日前檢具相關文件辦理:

(一)共同文件||收購漁船申請書;申請收購具有船體之漁船者,提出漁業執照正本及影本各乙份;申請收購保留汰建資格者提出保留汰建資格核准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二)船舶證明文件(申請收購具有船體之漁船者須檢送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一、二十噸以上之漁船:船舶噸位證明書、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查記錄簿。

二、未滿二十噸之漁船:小船執照。

(三)其他文件(依實際需要選送)。

一、主管機關核准延展換發漁業執照或核准休業之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二、債權人同意塗銷抵押權之證明文件正本乙份。

三、讓渡核准保留汰建資格文件之讓渡書及印鑑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四、具有船體之漁船船主,需繳交交船切結書正本乙份。

至於收購價格,九十一年至九十三年度不同噸級收購計價標準及最高收購價格分別為:

第一噸至第五噸|九十一年度每噸七萬元、九十二年度每噸六萬元、九十三年度每噸五萬元。第六噸至第十噸|九十一年度每噸六萬元、九十二年度每噸五萬元、九十三年度每噸四萬元、第十一噸至第二十噸|九十一年度每噸五萬元、九十二年度每噸四萬元、九十三年度每噸三萬元。

第二十一噸至第五十噸|九十一年度每噸四萬元、九十二年度每噸三萬元、九十三年度每噸二萬五千元。

第五十一噸至第一百噸|九十一年度每噸三萬五千元、九十二年度每噸二萬五千元、九十三年度每噸二萬元。

第一○一噸以上|九十一年度至九十三年度每噸均為一萬八千元。

最高收購價格|九十一年度為九百五十萬元、九十二年度八百五十萬元、九十三年度七百九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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