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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港公司員工陳情縣府召開協調會縣長承諾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全力協助保障權益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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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港公司員工陳情縣府召開協調會縣長承諾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全力協助保障權益

金港公司員工陳情縣府召開協調會縣長承諾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全力協助保障權益

地區港埠裝卸業務即將開放民營,金港公司員工為了退休金及未來的工作保障,多次向縣府陳情,縣長李炷烽昨日親自出席協調會,與工會及公司代表懇談,承諾將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全力協助保障員工權益。

料羅港埠貨物裝卸業務即將開放民營,目前也已有業者向港務處提出申請,但原金港服務企業有限公司員工卻為了退休金問題及未來的工作保障,今年一月八日由金港公司產業工會理事長謝永鴻率領,縣議會副議長許永鎮陪同下,向縣府遞交陳情書,經建設局長陳朝金代表接待,詳細紀錄工會成員意見後,昨日上午假縣府第一會議室,邀集相關局室人員針對陳情內容逐項討論,會議由縣長李炷烽主持,副縣長楊忠全、金港公司股東代表呂炳忠、工會理事長謝永鴻、理事陳錦章、呂振奮、代表鄭復全、呂水土、洪海水等人均出席與會。

工會成員在陳情書中的主要訴求包括,裝卸業務民營化的決策過程並無裝卸工人代表與會,而民營化之後,年資達二、三十年的老員工退休金不保,未來會不會被民營化之後的公司任意解雇,年資是否能延續等,都沒有相關配套措施,要求縣府體恤裝卸隊成員多年來為港埠裝卸業務犧牲奉獻,給予合情合理的轉業補償等配套方案。

與會代表洪海水、鄭復全等人亦強調,當初隊員都是經財糧科、港務處「公開招考」程序,並檢附招考之公告,及戰地政務期間由金門縣漁港管理檢查處寄發錄取通知的「簡便行文表」,以及裝卸隊在港務處預算說明書當中被列入「三級單位」等資料,希望證明裝卸隊員係經政府機關公開招考,與縣府有僱傭關係存在,以爭取比照公營事業單位人員享有退休保障。

李炷烽在會中強調,只要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縣府絕對有擔當為工會成員爭取權益,只要依法有據,縣府絕不推辭應負的照顧責任,民營化之後的制度設計,也都是站在員工的角度考量,希望在民營公司成立後保障員工基本工作權。

包括建設局、港務處、社會局則分就工會成員的疑問逐一提出說明。有關裝卸隊員是否與縣府成立僱傭關係一事,依據民法四百八十二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根據裝卸隊員薪酬分配模式,並無縣府支付報酬情形,因此無所謂「僱傭關係」的存在。至於縣府財糧科與港務處共同公告招考,則是基於當時軍港之管理及安全查核需求,才由縣府代辦隊員招考相關事宜,並不能以此稱裝卸隊員為政府僱用之員工,因此,有關工會成員要求比照公營事業單位員工給付退休金一案,依法無據,實務操作上幾乎沒有可能。

有關勞保負擔在金港公司成立後反而比以前更重,縣府指出,公司成立前,裝卸員工屬「無固定雇主」之勞工,按照勞基法規定得由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的勞保費,勞工自付額為百分之六十。金港公司成立後,按照勞基法規定必須由公司負擔百分之七十,政府補助百分之十,由勞工自付百分之二十的勞保費用。但因金港公司薪酬分配模式之故,讓工會成員誤以為公司成立後,自行負擔比例反而從百分之六十漲為百分之九十。縣府因此建議,未來成立之裝卸公司,除法定的退休準備金之外,還應提撥一定比例經費來支付勞健保等相關費用,以免滋生爭議。

至於民國七十四年至八十四年間,每噸貨物加收二元作為裝卸工之退休金,金港公司代表呂炳忠表示,該筆退休金已經工會成員同意後分配完畢,八十七年金港公司成立後也依法提撥退休準備金,惟未依規定存入中央存保公司,暫存土地銀行一事,則是因應裝卸業務即將民營化的變局,經員工同意後才採取的權宜措施。

曾參與裝卸業務民營化制度設計的副縣長楊忠全強調,之所以在甄選辦法中訂定「充分就業」之規定,目的在保障現有裝卸工的工作權益;所謂公司家數三年檢討一次的設計,則是保障新成立的公司,至少在三年內不必面臨來自其他業者的競爭壓力,希望工會成員能體諒政府的用心。

至於轉型後員工是否隨時面臨解雇壓力,楊忠全表示,包括勞基法、公司法等相關法令,對員工均有一定保障,未來縣府也將持續督導新成立的裝卸業務公司,要求務必遵循相關法令來保障員工權益,遇有勞資爭議也將持續為勞資雙方居間協調。

該項協調會從上午十時起持續進行至中午十二時結束,工會成員對協調結果雖不滿意,但對縣府的解釋尚能接受。李炷烽會後特別逐一與出席代表握手致意,希望透過出席代表將縣府的誠心與關懷轉達給所有的碼頭裝卸工,也盼望各界繼續集思廣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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