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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決續辦公教人員福利互助服務

發布日期:
記者: 鄭大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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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決續辦公教人員福利互助服務

縣府決續辦公教人員福利互助服務

金門縣政府縣務會議昨日討論通過兩項自治條例,將返鄉安寧交通費補助範圍擴大至一般固定翼航空器,並決定續辦金門縣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制度,兩案均須送請金門縣議會審議通過後方能上路實施。

除了兩項自治條例之外,昨日的縣務會議亦決議廢止畸零地使用規定等三項舊法令,並訂定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及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等兩項組織規程。

昨日下午縣府舉行九十二年二月份縣務會議,由縣長李炷烽主持,副縣長楊忠全、主任秘書翁廷為及各局室主管均出席參加,會中共安排七項提案,其中廢止舊有法令共三案,包括廢止「金門縣畸零地使用規定」、「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以及「福建省金門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等。並訂定四項新法令,包括「福建省金門縣地政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福建省金門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金門縣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同時修正原「金門縣返鄉安寧照護直昇機申請自治條例」為「金門縣空運返鄉安寧交通費用補助自治條例」。

昨日通過的四項新法案中,地政士懲戒委員會係因應「地政士法」之實施所成立的機構,將負責地政士懲戒案件的審議,委員任期為三年,開會時須有半數以上出席,決議事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同意。

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則係因應公害糾紛處理法的修訂,重新訂定新組織規程。

「金門縣空運返鄉安寧交通費補助自治條例」則修正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實施的舊辦法,重新釐清適用對象與範圍,其中原本僅補助直昇機費用,自治條例修正後將進一步擴大至一般固定翼民航機。修正後的自治條例並訂有縣民自負比例之規定,未來申請空運返鄉安寧者,需自付百分之十的空運交通費,最高以新台幣四萬元為自付額上限。

至於「金門縣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則是「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因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自九十二年元旦起失效,地方政府辦理福利互助業務遂頓失法令依據。經縣府人事室辦理意願調查後,計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同仁同意續辦,遂訂定該項自治條例於昨日提送縣務會議討論。縣府人事室表示,目前全國僅高雄縣與金門縣政府決定為員工續辦該項福利服務,於昨日照案通過後,將送請縣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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