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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使用大陸禽畜產品未經衛生檢驗合格當心受罰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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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消費者健康與權益,縣府屢接獲民眾反應有部分餐飲業者,為求降低成本,購買使用大陸禽畜產品,或未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畜產品,縣府近日特發書函予地區各商家餐飲業者,呼籲餐飲業者使用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之畜產品,如經查獲購買使用大陸禽畜產品,或未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畜產品者,依「畜牧法」條文規定,將可罰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依防疫、消費者保護等相關法令核處,同時在媒體公布不法業者姓名及商號。

縣府指出,近日新聞報導廣東地區發生不明原因禽流感疫病,大陸地區現為口蹄疫疫病、非洲豬瘟、狂犬病、炭疽病、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感等疫病疫區,前接疫病部分為人畜共通傳染病,走私禽畜產品未經屠宰衛生檢查,產品恐有豬丹毒、結核病、弓蟲病、寄生蟲引起之病變及內臟異常病變等可能有藥物殘留之虞。

縣府表示,近日屢接獲民眾反應有部分餐飲業者,為求降低成本,罔顧消費者權益,購買使用大陸禽畜產品,或未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畜產品。為維護消費者健康,縣府特發書函予地區各商家餐飲業者,請餐飲業者自律,使用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之畜產品。同時呼籲餐飲業者勿貪小便宜,購買來路不明大陸禽畜產品,或未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畜產品,如經查獲者,依「畜牧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畜牧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將未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之屠體,或經檢查不合格之屠體與內臟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儲存或販賣者,將可罰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依防疫、消費者保護等相關法令核處,同時在媒體公布不法業者姓名及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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