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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紓困還款期限延長為四年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金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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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錢繳健保保費,可以向健保紓困基金借錢,健保局並已公告,健保紓困基金的還款期限延長為四年共四十八期,這是健保局一年內第二次公告,前一次公告是將還款期限一年延長為二年;若有繳不起保費可前往轄區健保分局辦理紓困貸款,以確保就醫權益。

健保局健保紓困基金自九十年六月開辦迄來,截至九十一年年底,協助紓困案件已達一萬一千餘件,金額共計七億九千四百餘萬元,平均每案申貸金額大約為七萬元,九十二年度預估將可再提供八千餘件的紓困貸款。

健保局指出,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係提供被保險人無息貸款,屬財務上救急的管道,申貸後仍負有還款之義務,被保險人最多可分四十八期攤還,自九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起申貸者,申貸款項應自申貸日起一年後償還。

健保局表示,今年一月十日前申貸者,如經濟沒有改善,還款確有困難,可向原申請貸款健保分局申請變更償還之起始日為九十二年七月或申貸日起一年後,行政院衛生署及中央健康保險局希望藉由此項措施,保障被保險人的醫療權益,解決被保險人的欠費問題,發揮全民健保的應有效益。

據了解,目前經濟景氣低迷,失業率痛苦指數直直升,不少民眾在經濟困難,無力繳納健保費及應自行負擔的醫療費用,中央健保局台北分局金門聯絡處建議,民眾不妨善加利用健保局推出多項紓困措施,以度過難關,並確保就醫權益。

凡因為家庭發生重大事故致生活陷於困境、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而無法自立生活、或公所加保人口生計遭遇困難,經公所發給「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無力繳納相關費用證明」或經社政單位認定為中低收入戶之被保險人。

健保局也表示,若有欠繳保險費之情事,或面臨就醫時無法繳納自行負擔費用之困境,均可攜帶社政單位或公所核發的證明文件、醫療院所開立的繳費通知、身分證及印章,前往轄區健保分局辦理紓困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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