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失能老人及障礙者居家服務減輕家庭照顧負擔凡符合資格可提出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縣府報導。
點閱率:360

金門縣政府社會局從元月十六日起開辦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服務,地區民眾有需要申請居家服務補助者,可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縣長李炷烽關懷地區弱勢鄉親,指示社會局開辦多項社會服務工作,其中,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服務,由社會局培育一批居家服務員,實際投入照顧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的鄉親,來減輕家庭照顧負擔,讓鄉親享受到政府提供的資源。

社會局結合社會資源共同推動居家服務,服務的對象及資格限制,為:

(一)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但接受衛生單位之機構喘息服務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者。

(三)前款所稱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認定標準,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六十一至八十分者。

2、中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六十分以下者。

3、經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CDR評估結果及分數者:

(1)輕度失能:CDR達一分者。

(2)中重度失能:CDR達二分以上者。

服務項目:

(一)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濯及修補、居家環境改善、家務及文書服務、餐飲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須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二)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其他服務。

申請程序:申請居家服務補助者,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三)失智症患者並應檢附經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CDR評估結果及分數為一分以上之證明文件。

(四)六十四歲以下身心障礙者並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五)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社會局指出,鄉鎮公所受理申請居家服務補助時,除應依規定審核相關文件外,層轉縣府派員實地訪查,評估服務對象之生活自理能力及需他人照顧之必要性。同一戶籍內有多位失能者需申請居家服務補助,僅得指派一名居家服務員提供該等人員居家服務;照顧服務員與其服務對象如屬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不得支領居家服務費。

社會局也說明補助標準,為:

(一)輕度失能者,每月最高由政府全額補助八小時之居家服務費;第九小時至第二十小時最高由政府補助百分之五十,使用者自行負擔百分之五十;第二十一小時以後,由使用者全額負擔。

(二)中重度失能者,每月最高由政府全額補助十六小時之居家服務費;第十七小時至第三十六小時最高由政府補助百分之五十,使用者自行負擔百分之五十;第三十七小時以後,由使用者全額負擔。

(三)居家服務費:每小時以新台幣一百五十元計算。

(四)居家服務督導費:每一個案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三百元。

(五)個案評估費:每案以新台幣一百元為原則。

(六)居家服務補助,每日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社會局指出,申請居家服務補助之原因消失時,居家服務員、居家服務督導員或相關人員應主動通報縣府應停止補助;申請人不符申請居家服務補助者,縣府已支付居家服務員之相關費用,由縣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居家服務員、居家服務督導員針對個案申請資格異動情形,應主動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也訂定督導作業,為居家服務督導員應評量居家服務品質,每月應電話訪問案主至少一次,每三個月應至少訪視案家一次,並視案主需要不定期實地督導居家服務員服務情況。縣府每年對服務對象至少應派員查核一次。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