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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地政務前因徵收、價購、徵購後登記為公有土地現已無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購回四月七日截止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金寧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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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有關戰地政務前因徵收、價購、徵購後登記為公有土地,而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購回的期限,即將在今年四月七日屆滿,縣府再度呼籲原土地所有權人於期限內向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確保自身土地權益。

縣府表示,地區因早年環境背景種種因素,以致民眾許多土地被政府、軍方徵收、價購、徵購後登記為公有土地。經過積極力爭,終於獲得立法院立法通過,並經總統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公布施行之「離島建設條例」,其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該條例適用之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該條例公布之日起三年內向該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土地管理機關於接受申請審查合於規定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繳價,逾期不繳價者,視為放棄。土地管理機關於接受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答覆申請人,申請人得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調處。

縣長李炷烽十分關心民眾的土地權益,要求相關單位全面清查以「買賣」、「價購」或「徵購」取得之縣有土地共計六百九十七筆,但截至目前為止,卻只有四十七筆提出購回的申請,而在登記國有土地部份,有二千三百七十八筆,但也只有三十八筆提出購回的申請,由於申請購回的期限即將在今年四月七日屆滿。縣府也要求地政局及鄉鎮公所再加強宣導,地政局更動員人力,將每一筆因徵收、價購、徵購、買賣原因登記為公有土地、依各鄉鎮列出地號段、登記原因、登記日期,及目前管理機關,原所有權人,以提供民眾查詢,民眾可直接向地政局、或是各鄉鎮公所查詢。

對於本縣公有土地清查結果,地政局再次加以說明:

(一)國有土地:經清查形式要件(登記原因:徵收、價購、徵購、買賣)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者,計二三七八筆,其中管理機關包括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交通部郵政總局、法務部調查局、空軍總司令部、金門縣自來水廠、金門縣政府、金門縣消防局、金門縣環境保護局、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國立金門高級中學、國立金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國防部軍備局、陸軍總司令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等十七個單位。

(二)縣有土地:經清查形式要件(登記原因:徵收、價購、徵購、買賣)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者,計六九七筆、其中管理機關包括: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撥用)、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門縣大同之家、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金門縣水產試驗所、金門縣民眾自衛總隊、金門縣立文化中心、金門縣立金城國民中學、金門縣自來水廠、金門縣金沙鎮公所、金門縣金沙鎮金沙國民小學、金門縣金城幼稚園、金門縣金城鎮公所、金門縣金湖鎮公所、金門縣金湖鎮多年國民小學、金門縣金湖鎮金湖國民小學、金門縣政府、中央選舉委員會、金門縣消防局、金門縣烈嶼鄉公所、金門縣警察局、國立金門高級中學、福建省金門縣花崗石廠等二十三個單位,除金門縣政府尚未查明廢棄使用與否外,經彙整其他土地之使用情形,計一四一筆管理機關仍維持使用,另五筆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已廢棄使用。

在執行方式上,地政局也表示,國有土地部份,因筆數高達二三七八筆,且時間緊迫,已先函請各該管土地管理機關預查土地之使用狀況。另請各鄉鎮公所針對轄區內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加強宣導,期維護自身權益,並於期限內完成申辦手續。在縣有土地部份,金門縣政府尚未查明使用狀況,採由該管逕與土地所在地鄉鎮公所連繫,配合民眾申辦。

地政局指出,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依規定申請購回其土地,須注意應合於下列要件: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須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須於該條例公布之日起三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購回。(欲知管理機關關係何單位,可向本縣地政局申請土地登記簿謄本,查看「管理者」欄位即可得知);購回地價原則上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且須於收到管理機關通知書後之三十日內繳價,逾期即視為放棄;如經依限繳價,應由土地管理機關會同申請人逕向地政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地政局指出,原土地所有權人可逕向該土地所在地鄉鎮公所查詢是否有符合規定之土地及其管理機關,若有符合規定之土地,但查詢未果,可逕向地政局查詢,如果符合該條例規定,可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查詢目前該土地是否維持使用,如果管理機關仍維持正常使用,則無法依離島建設條例提出申請,如果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可直接逕洽該管理機關並於九十二年四月七日前提出申請,該管土地管理機關若為陸軍總司令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金門縣政府,民眾可直接向地政局洽領申請書表,再於法定期限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地政局也說明申請手續,申請者應填寫申請書一份,繳附被徵收、價購或徵購土地辦理移轉登記時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向地政局申請發給︼,如為繼承人應加附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有關申請書表,請逕向地政局洽領。

地政局表示,各管理機關連絡電話:陸軍總司令部|金防部工兵組;電話:○八二|三三五八○七;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國產局金馬分處;電話:○八二|三二九○○四轉一○九;金門縣政府|財政局:電話:○八二|三二五六三四轉三○六、地政局:電話:○八二|三二一一七七轉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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