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為鼓舞約僱人員士氣考評工作績優將據以晉級
金門縣政府為了鼓勵各單位約僱人員工作士氣,對於各單位約僱人員除依「行政院暨所屬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所具知能外,而且品行端正,具備績優事實,連續滿二年考核年度,且最近一年未受任何處分者,得依學歷及工作績效據以晉級。
依照「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僱人員晉級作業要點」所稱「績優事實」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重要政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者。
三、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者。
四、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者。
五、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者。
六、盡忠職守,戮力從公,工作表現優異者。
七、其他優良事績,堪為同仁表率者。
要點中也規定,各單位初任約僱人員具三等以上學歷者,除業務性質特殊,經專案核准者外,初任以三等起敘,最高以約僱五等為限,每年辦理一次考核晉級。
有關約僱績優人員考評程序為─
初評:先由各業務督導人員依任職期間內表現,依每年平時考核規定定期辦理考評。
復評:業務督導人員初評後送直屬主管復評,經各單位主官核定後,完成考評作業。
送核:各單位完成初評及復評後,統一報送縣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