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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傳家暴案男子酒後施暴警方依法移送偵辦

發布日期:
記者: 本報/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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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地區一名許姓男子,在酒後當街對其髮妻施暴毆傷,看不慣此種暴行的現場民眾報警處理,金城警察所員警據報後立即前往將該名男子逮捕,其妻子在前往醫院驗傷後至金城警察所尋求保護,警方於偵訊後並依涉嫌傷害罪之現行犯將該男子移送金門地檢署偵辦。

金城警察所指出,該名許姓男子因不滿妻子於九十一年九月間申請民事通常保護令,二日涉嫌在酒後至其妻子的工作地點理論,雙方在金城鎮莒光路旁發生口角,該名男子竟動手毆打被害人,造成其妻子右臉紅腫及眼鏡損壞,甚至還持磚頭攻擊被害人,已嚴重侵害其生命的安全。

據了解,許姓男子在喝醉酒後對於妻子飽以老拳已有多次紀錄,金城所員警就曾多次介入處理該家暴事件,被害人在不堪經常被拳打腳踢情形下,終於在去年九月間申請保護令,目前尚在審理中,而許姓男子認為在保護令還未核發下來前,其妻子仍應履行夫妻的義務,但被害人害怕其丈夫每日「喝酒醉」,又借酒裝瘋對她拳腳相向,因此堅決提出告訴。警方於偵訊後將許姓男子依涉嫌傷害罪之現行犯移送金門地檢署偵辦,並連絡社會局的社工前來協助安置被害人。

金城警察所所長林興財表示,違反保護令罪是指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之裁定者,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在歐美等國家,凡民眾知悉鄰居打小孩或者夫妻吵架等情事,會主動通知警察介入,以防止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在這些國家來說,「法入家庭」是很普遍且被視為理所當然。但國內類似情事,國人有不同的觀念,認為是別人的家務事,不應干預。

林興財表示,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精神在於防治家庭暴力、保護被害人權益和促進家庭和諧的精神。家暴法最重要的措施在於引進保護令制度,分為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兩種,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均可向法院聲請。假若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如幼童受虐、父母是施虐者,則幼童的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如祖父母、叔伯,也可向法院聲請。原則上,聲請保護令,應以書面為主,但在急迫危險情況下,則可以言詞、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聲請,夜間或休息日亦可聲請。

他並表示,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自87年6月公布實施以來,已將近五年,從實務的案例中也發現,地區的家暴案件雖屬單純,但有逐年升高的趨勢,警方仍呼籲大眾在處理家庭問題切忌使用暴力,「拳頭」並不是「萬靈藥」,唯有透過理性的溝通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家庭暴力已非家務事,民眾如有需要警方的幫忙,請打一一○或325549(金城警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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