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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視察水試所肯定推廣養殖漁業成效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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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黃煌雄、呂溪木率員抵金展開「海洋與台灣相關課題總體檢」,在抵水試所訪視,對於水試所推廣養殖漁業的成效表示肯定,並相當重視大陸越界捕魚對於漁民生計的影響。

監委黃煌雄、呂溪木等一行人昨日下午一時五十分許在縣府主任秘書翁廷為、建設局長陳朝金、課長林志國抵達水試所時受到所長翁自保、課長陳良德及所內同仁的歡迎。

在聽取翁自保所長的簡報後,隨後監委黃煌雄一行也在翁廷為等人的陪同下,參觀水試所水泥養殖池、水族教育展示館,翁自保也就館中陳列養殖的海蠣、紅魽、鱸魚、鮸魚、厚唇石鱸、鱟、大麟細扁等魚介貝類,及文昌魚標本等項進行解說。

在實地瞭解水試所業務與養殖推展情形,監委黃煌雄等人也對於水試所在發展地區養殖漁業所做的努力與成效表示肯定。

昨日簡報中,翁自保也報告了水試所當前面臨的困難與建議事項,獲得監委的重視,關於大陸越界捕魚,影響漁民生計,黃煌雄也要求協調金門海巡單位在今日舉行的座談會中出席共同探討改進之道。

昨日翁自保反映地區漁業面臨的難題與建議,包括有:本縣三面受大陸環視,自解嚴後,大陸漁船經常蜂擁至我沿岸海域作業,甚至非法炸魚,目前海巡署雖派巡護船長期駐金,唯配屬船舶噸位並不適合礁石林立之海域,因此大陸漁船越界捕漁之現象並無法有效取締,對本縣漁業影響甚大,而且本縣未來漁業發展重點在觀光休閒漁業,如漁業資源無法適度保育、復甦,則將淪為空談,是以漁業資源枯竭問題實值遠慮。對金門海洋漁業資源之復育,除由本所繼續投放人工漁礁,營造海洋牧場;另自行以人工技術培育魚介貝類幼苗辦理放流外,至對於大陸漁船之非法漁業行為,建請責成行政院海巡署加強金門縣海域護漁工作,以保障金門漁業發展。

未來之漁業管理,需建立在「漁業權」制度之下,其管理原則為「政府輔導、學界指導、漁會主導」,並積極宣導漁民應自主性承擔「資源培育、環境保護,漁場管理」之責任,更應積極建議中央透過兩岸協商,澈底防杜非法漁業,使資源「共用」「共管」。

中國大陸於每月六至七月份將本縣週邊海域劃為禁漁區,在禁漁期內任何漁船進入禁漁區內從事漁撈作業均遭大陸漁政船取締並處高額罰款,對本所執行各項海洋漁業試驗調查業務造成影響,建請相關單位透過兩岸協商,於禁漁期內同意漁業試驗研究單位在禁漁區內從事漁業相關調查研究工作。

本縣自九十年一月實施小三通以降,中央駐金單位為執行防杜大陸物品中轉政策,要求本縣縣民於辦理農(漁)產品輸銷台灣時,需檢具証明文件後,始得放行。此一不合理要求實施後,地區民眾與負責安檢單位糾紛沓起,民怨沸騰。依據憲法第一四八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海關及海巡相關部門要求漁民辦理牡蠣等水產品輸銷台灣應出具生產相關文件,顯非適法。依據監察院對行政院糾正案指出,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試辦「小三通」,法制尚欠周妥,其所據以訂定法規命令之法律授權未臻具體明確,顯與依法行政原則相違背;試辦「小三通」相關法令攸關人民權利義務至鉅,尤其對人身自由、人民之財產權、工作權影響更大,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而該規定在法律無轉委任之授權下逕行委由相關機關定之,是否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令人質疑。

又依財政部關稅局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台總局緝字第九一二○○七八八號函示:有關金馬地區貨物運送至台灣本島需否開立產地証明乙案,尚待研議中。是以,建請鈞院對海關等相關部門掣肘本縣生產之漁產品自由流通輸銷台灣,有失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旨,並影響本縣漁村經濟發展,建請協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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