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所得稅申報教育宣導(二)
(五)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的遺產,應該在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兩岸關係條例實施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並且在台灣地區沒有繼承人的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的遺產期限為四年),並且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在期限內申報,應該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表示的當天起算二個月內,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但是繼承案件有大陸地區以外的納稅義務人,那麼就應先由大陸地區以外的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
(六)大陸地區人民如取得在台戶籍成為台灣地區人民,得以此身分依法繼承遺產。
(七)香港居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時,無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六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74.1.29台財稅第一一一六二號函)
(財政部82.5.12台財稅第八二○一六八三八○號函)
(財政部89.6.19台財稅第○八九○○三六○五二號函)
(財政部89.5.19台財稅第○八九○○三一五二五號函)
8、問:遺產稅應向什麼地方申報?
答:
遺產稅應該向當事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稅務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詳細說明如下:
(一) 戶籍在台灣省省轄市的,要向當地國稅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設籍於台中市者,亦可向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總局辦理。
(二) 戶籍在台灣省鄉、鎮及縣轄市的,要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如台灣省北區、中區、南區國稅局所管轄區的納稅義務人也可以向所屬任一分局、稽徵所申報。)
(三) 戶籍在台北市或高雄市的,要向當地國稅局申報,如戶籍在台北市要向台北市國稅局總局申報,戶籍在高雄市要向高雄市國稅局總局申報。
(四) 當事人如果在死亡事實發生前兩年內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應該要向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以前的戶籍在高雄市,那麼就應該向高雄市國稅局申報。
(五) 當事人如果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及外國人,那麼在我國境內的遺產,都要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
(六) 當事人戶籍在福建省金門縣與連江縣的,要分別向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與馬祖服務處申報。(但是當事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在金門縣,並且是在六十八年四月一日以前死亡,或者死亡時戶籍所在地在連江縣,並且在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以前死亡,遺有台灣地區的財產都要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
(七) 大陸地區人民死亡,遺留在台灣地區的財產,納稅義務人應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要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
9、問:遺產的價值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
答:
死亡人所留的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
??、問:債權人或典權人如何代為申報遺產稅?
答:
債權人或典權人可以依照「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的規定,代為申報遺產稅。申報時應檢附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准由債權人代位申報函或法院判決確定或其他足以證明是死亡人或繼承人的債權人的證明文件,以及設定典權的他項權利證明文件,並且附上死亡人除戶謄本和繼承人的戶籍資料等,以供國稅局查核。
(財政部71.8.13.台財稅第三六○四八號函)
??、問: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那些文件?
答:
申報遺產稅時需準備的文件如下:
(一)要填寫遺產稅申報書乙份。
(二)死亡人除戶謄本及每一位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資料或戶口名簿影本各乙份。
(三)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的,要檢附法院核准拋棄的公文影本。
(四)繼承系統表。
(五)死亡人若留有外縣市的土地時,要準備這些土地的地價證明,而這些證明書請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
(六)死亡人留有房屋時,請準備死亡當期的房屋稅單影本或房屋所在地房屋稅主管稅捐稽徵處出具之房屋評定現值。
(七)死亡人留有未上市公司股票的,請準備該公司死亡當期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八)其他相關文件或填寫內容,請參考國稅局所準備的遺產稅申報說明書。
??、問:大陸地區之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應檢附那些文件?
答:
大陸地區的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要準備下面文件:
(一)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期限,以書面向法院為繼承的表示,而經法院准許繼承的證明文件。
(二)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書,還需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國稅局核認。
(三)其他申報需檢附的文件,請參考遺產稅申報案卷說明。
??、問: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繼承登記之規定如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