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申報教育宣導(一)
壹、如何辦理遺產稅申報(共計十八題)
1、問:什麼人死亡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答:
下面四種人死亡的時候,應該依照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一)經常居住在國內的我國國民死亡的時候,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二)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和外國人死亡的時候,只要將他所遺留在我國境內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三)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當事人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在他死亡的時候仍然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四)大陸地區的人民死亡,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台灣地區的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一條、第三條之一)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條)
2、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何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答: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係指下面兩種情形之一:
(一)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
(二)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而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在國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三百六十五天的人,但是接受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的人,不論居留時間多久,都不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至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是指不符合前面所規定的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
3、問:誰是遺產繼承人?其繼承的順序如何規定?
答:
依照民法的規定,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除了配偶以外,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配偶是與上面所說的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如果沒有各順序繼承人時,配偶才能單獨繼承。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4、問: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答: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
(一)有遺囑執行人,以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
(二)沒有遺囑執行人,以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三)沒有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以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遺產及贈與稅第六條)
5、問:繼承人有拋棄繼承者,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答:
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的話,應該要由同一順序其他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申報。如果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話,則由次一順序的繼承人申報。各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時候,則由配偶申報。如果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不明的時候,要由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申報。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6、問:繼承人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
答:
(一)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該在得知他有繼承權那天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且以書面通知其他的繼承人,申報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
(二)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如果未在繼承開始起算三年內(繼承發生日在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開始者,自實施當天起算),以書面向死亡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那麼就當作拋棄繼承權。但是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實施以前,已經由主管機關處理,並且在臺灣沒有繼承人的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的遺產,那麼繼承表示的期間為四年。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八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
7、問:遺產稅應於什麼時候辦理申報?
答:
(一)當事人死亡時留有財產的,繼承人應該於當事人死亡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但是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的時候,應該在法定申報期限內,準備死亡人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資料、如果有選定遺囑執行人的,還要準備合法的遺囑影本,詳述不能如期申報的理由,以書面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延期申報以三個月為限,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理由時,可由稅務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延長期限,繼承人應該在核准延長期限內辦理申報。
(二)如果死亡人是受死亡宣告的,那麼申報期限應該是從法院宣告死亡那天起算。
(三)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的,應該在法院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辦理申報。
(四)當事人在大陸地區死亡,經大陸地區有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應在死亡證明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那一天起算六個月內辦理申報。
(五)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的遺產,應該在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兩岸關係條例實施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並且在台灣地區沒有繼承人的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的遺產期限為四年),並且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在期限內申報,應該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表示的當天起算二個月內,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但是繼承案件有大陸地區以外的納稅義務人,那麼就應先由大陸地區以外的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
(六)大陸地區人民如取得在台戶籍成為台灣地區人民,得以此身分依法繼承遺產。
(七)香港居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時,無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六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74.1.29台財稅第一一一六二號函)
(財政部82.5.12台財稅第八二○一六八三八○號函)
(財政部89.6.19台財稅第○八九○○三六○五二號函) (財政部89.5.19台財稅第○八九○○三一五二五號函)
8、問:遺產稅應向什麼地方申報?
答:
遺產稅應該向當事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稅務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詳細說明如下:
(一) 戶籍在台灣省省轄市的,要向當地國稅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設籍於台中市者,亦可向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總局辦理。
(二) 戶籍在台灣省鄉、鎮及縣轄市的,要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如台灣省北區、中區、南區國稅局所管轄區的納稅義務人也可以向所屬任一分局、稽徵所申報。
(三) 戶籍在台北市或高雄市的,要向當地國稅局申報,如戶籍在台北市要向台北市國稅局總局申報,戶籍在高雄市要向高雄市國稅局總局申報。
(四) 當事人如果在死亡事實發生前兩年內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應該要向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以前的戶籍在高雄市,那麼就應該向高雄市國稅局申報。
(五) 當事人如果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及外國人,那麼在我國境內的遺產,都要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
(六) 當事人戶籍在福建省金門縣與連江縣的,要分別向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與馬祖服務處申報。(但是當事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在金門縣,並且是在六十八年四月一日以前死亡,或者死亡時戶籍所在地在連江縣,並且在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以前死亡,遺有台灣地區的財產都要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
(七) 大陸地區人民死亡,遺留在台灣地區的財產,納稅義務人應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要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
9、問:遺產的價值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
答:
死亡人所留的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
10、問:債權人或典權人如何代為申報遺產稅?
答:
債權人或典權人可以依照「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的規定,代為申報遺產稅。申報時應檢附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准由債權人代位申報函或法院判決確定或其他足以證明是死亡人或繼承人的債權人的證明文件,以及設定典權的他項權利證明文件,並且附上死亡人除戶謄本和繼承人的戶籍資料等,以供國稅局查核。
(財政部71.8.13.台財稅第三六○四八號函)
11、問: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那些文件?
答:
申報遺產稅時需準備的文件如下:
(一)要填寫遺產稅申報書乙份。
(二)死亡人除戶謄本及每一位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資料或戶口名簿影本各乙份。
(三)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的,要檢附法院核准拋棄的公文影本。
(四)繼承系統表。
(五)死亡人若留有外縣市的土地時,要準備這些土地的地價證明,而這些證明書請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
(六)死亡人留有房屋時,請準備死亡當期的房屋稅單影本或房屋所在地房屋稅主管稅捐稽徵處出具之房屋評定現值。
(七)死亡人留有未上市公司股票的,請準備該公司死亡當期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八)其他相關文件或填寫內容,請參考國稅局所準備的遺產稅申報說明書。
12、問:大陸地區之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應檢附那些文件?
答:
大陸地區的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要準備下面文件:
(一)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期限,以書面向法院為繼承的表示,而經法院准許繼承的證明文件。
(二)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書,還需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國稅局核認。
(三)其他申報需檢附的文件,請參考遺產稅申報案卷說明。
13、問: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繼承登記之規定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