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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吳成典提案修法保障人民取得土地權益

發布日期:
記者: 本報/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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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籍立委吳成典日前返鄉與各社團座談時,鄉親曾反映「針對金門、馬祖地區於戰地政務終止前遭徵收、價購或徵購為公有土地之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價購回其土地之申請期間,現行規定三年期限過短,權利人申請購回土地之價金過高」之意見,吳成典特於昨(7)日針對鄉親反映,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修正草案,俾藉修法讓權利人得以合法取得土地。

吳成典在提案說明中指出,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有規定,原有開放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終止前遭徵收、價購或徵購為公有土地之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價購回其土地之規定。惟金、馬地區於民國三十八年國軍駐防時戰事頻仍,地權混亂,直至民國四十三年方開始有土地登記制度,截至民國八十一年間又施行數十年戰地政務軍事管制,導致目前土地權利紊亂,軍方、地方政府、民眾間互有主張;加上金門、馬祖地區人民戰時多避居海外,開枝散葉,土地繼承共同共有人散居各地,權利人於現行規定之三年期間內欲釐清權利、尋回共同共有人提出價購申請實有困難,實宜延長其申請期間,俾保全人民權益主張的程序利益。

吳成典進一步表示,金、馬地區實施戰地政務時土地利用不便,地價偏低,權利人土地遭徵收、價購或徵購時不惟所得補償微薄,偶而更有遭軍令強徵、象徵性補償或以補償地上物之「青苗補償」視為徵購之個案,則所得補償金額更低。戰地政務終止後,地價飛漲,原規定要求人民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顯難衡平。更甚者其土地移轉亦有假徵收、價購、徵購之名,行強索、佔地之實者,因當時金、馬地區處軍事管制狀態,各種土地轉讓過程證據取得不易,本條例原立法意旨即為以「購回」之正常法律程序,彌補昔時紊亂、不公的土地移轉過程,為貫徹此「還地於民」之立法美意,權利人購回原所有地之價金標準自不宜太高。

吳成典在修正草案中,特別針對鄉親所反映事項,將第九條修正為「本條例適用之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公布之日起三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但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超出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十倍以上時,得以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十倍價額購回。土地管理機關接受申請審查合於規定者,應通知該申請人於三十日內繳價,逾期不繳價者,視為放棄。土地管理機關於接受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答覆申請人,申請人得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調處。縣(市)政府為前項調處時,得準用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澎湖地區之土地,凡未經政府法定程序徵收、價購或徵購者,應比照辦理。第一條所定期限屆滿後,若仍有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因故未及申請補償金者,得再延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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