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金門服務處金門日報社各項所得稅申報教育宣導(三)
答:
(一)大陸地區人民的認定,以繼承開始的時候,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四款和第三條,和施行細則第五條及六條的規定為準。
(二)大陸地區人民,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及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不可以在台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所以也不可以申請辦理繼承登記。
(三)大陸地區人民,依照八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視同拋棄繼承權的,在繼承系統表上要註明「因為沒有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法院為繼承的表示,他的繼承權視同拋棄」;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拋棄繼承權的,應該要檢附法院核發繼承權拋棄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