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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金門服務處金門日報社各項所得稅申報教育宣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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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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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陸地區人民經過法院准許繼承的,應該要另外檢附下面的文件:

1、法院准許繼承的證明文件。

2、大陸地區人民已經受領繼承財產應該得到對等價值的證明文件、應該得到對等價值已經依法提存的證明文件、遺產分割協議書(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能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或是他同意申請人辦理繼承登記的同意書。上面所說已經受領對等價值的證明文件、協議書或同意書,應該要經過中華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五)申請辦理繼承登記的只有不動產,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屬於台灣地區繼承人用來居住的,大陸地區繼承人是不可以繼承的,如果經過申請人以書面聲明並且切結若有不實情形時願意負法律責任的話,就不需要檢附第(四)點規定的文件。

14.問:被繼承人於民國三十八年六月十四日以前死亡,是否要申報遺產稅?

答:民國三十八年六月十四日本省幣制改革以前死亡的遺產稅案件,一律免徵遺產稅和免辦遺產稅申報。需要辦理繼承登記時,可以不用檢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財政部83。2。24台財稅第八三一五八四四九一號函)

答:民國三十八年六月十四日本省幣制改革以前死亡的遺產稅案件,一律免徵遺產稅和免辦遺產稅申報。需要辦理繼承登記時,可以不用檢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財政部83。2。24台財稅第八三一五八四四九一號函)

15.問:逾核課期間及徵收期間之遺產稅案件,應如何辦理申報?

答:已超過核課期間或徵收期間的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仍可向死亡人死亡時的戶籍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再由稅務機關核發超過核課期間或超過徵收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以便納稅義務人去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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