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再次修訂離島建設條例適用範圍
行政院日昨再次修訂離島建設條例所謂「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認定標準,在交由民間機構辦理之公共建設投資項目下,增列了「農業建設」一項,將使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大。
行政院係於五日公布「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認定標準」第四條條文修正內容,主要修正重點在擴大適用之範圍。政院公布的第四條條文內容如下:
第四條|第二條所定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之計畫,係指下列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或服務:
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
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三、天然災害防治及公共安全設施。
四、污水下水道、水利及自來水設施。
五、衛生醫療設施。
六、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
七、文教設施。
八、觀光遊憩設施。
九、運動設施。
十、公園綠地設施。
十一、生態保育設施及文化保存設施。
十二、電力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十三、重大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
十四、公墓、殯儀館、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十五、農業設施。
十六、其他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或服務設施。
此外,根據行政院公布的「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認定標準」,所謂「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產業投資或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之計畫。而「重要產業投資計畫」則是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上輔導之建設,或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及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列之計畫,且其投資總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開發土地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上者。
凡符合以上條件者,根據離島建設條例之規定,其土地使用變更審議程序,自申請人送件至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完成審查,以不超過一年為限。且土地使用變更得由縣(市)政府核定之,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暨相關法令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