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飛安機場四週禁止施放有礙飛安物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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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鎗/金寧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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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飛航安全,民航局要求包括金門縣政府在內的各縣市,協助勸導民眾勿在機場四週一定距離內施放有礙飛安物體,如在一定距離範圍外,但鄰近機場之地點舉辦大型活動時,如有施放天燈、煙火等,應避免影響飛安並在活動前十天將相關資訊提供給民航局,以便發布公告,提醒航機注意。
民航局表示,由於部分縣市施放天燈活動頻繁,甚至部份天燈飄至機場內與附近四周,並發生航機因吸入天燈而造成引擎失效的危安事件,嚴重影響飛安。
民航局也指出,為維護飛安,請全民配合勿在機場四週一定距離範圍內施放天燈、風箏、煙火、遙控飛機、氣球等有礙飛安物體。
民航局同時強調,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如被查獲在禁止之距離範圍內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將被處以新台幣三十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民航局也表示,機場四週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距離範圍為:
各機場以機場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半徑五公里向外左右各三十五度所劃之弧與以機場跑道中心線左右兩側各二點六公里之區域所連線範圍以內,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連線範圍外,自跑道兩端中心點延伸五公里處向外延伸十公里及由跑道中心線向兩側延伸二點六公里處向外延伸三點四公里形成之四邊形範圍內,自機場標高起算之六十公尺以上高度,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