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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金門服務處金門日報社各項所得稅申報教育宣導(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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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民法修正公布施行以後,妻名義取得的財產是屬於妻的原有財產,妻保有所有權,不用併入夫的遺產課稅。

(三)妻於民國六十二年二月八日前婚姻關係存續中,登記取得之財產,且夫妻採聯合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者,如經妻之一方聲明,取得當時即經夫贈與為其特有財產者,如經向不動產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或向其他有關公司行號,金融機關等查明,確於六十二年二月八日前即已登記取得,而稽徵機關又查無反證者,應認屬妻之特有財產,於夫先妻死亡時,免計入夫之遺產課稅。反之,若未聲明係妻之特有財產時,於妻先夫死亡時,不計入妻之遺產課稅。

(財政部69.3.6. 台財稅第三一八七九號函)

(財政部85.10.9. 台財規第八五○六二七一九三號函)

(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

3、問:妻先夫死亡,妻名義取得之財產,應如何申報課徵遺產稅?

答:

這個問題分二點來說明:

(一)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民法修正公布施行以前,用妻名義取得的財產,除了妻的原有和特有財產應該申報課稅以外,其餘都屬於夫所有,不必併入妻的遺產課稅,只要變更財產名義為夫所有。但是以妻名義取得的不動產,若夫妻均在世,而夫未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至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前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更名,則認定屬妻的財產,要併入妻的遺產課稅。

(二)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民法修正公布施行以後,用妻名義取得的財產就屬於妻的原有財產,妻保有所有權,應該全部併入妻的遺產課稅。

(財政部63.9.3. 台財稅第三六四九四號函)

(財政部65.7.2. 台財稅第三四三六二號函)

(財政部85.10.9. 台財規第八五○六二七一九三號函)

(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

4、問:那些財產屬妻之原有財產?

答:

依照民法規定,妻子的原有財產包括下列各項:

(一)妻子於結婚前取得的財產。

(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妻子因為繼承或別人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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