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金門服務處金門日報社各項所得稅申報教育宣導(七)
(三)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以妻子名義登記取得的財產。
(四)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的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名義在同日(即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取得之不動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屬妻之原有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名義登記者。
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名義登記者。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
(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
5、問:那些財產屬妻之特有財產?
答:
依照民法規定,妻子的特有財產包括下列各項:(一) 妻子接受別人贈與的財產,並且經過贈與人聲明是給妻子特有的。(二)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民法修正公布生效前,妻以勞力取得的報酬,及以其報酬購置的財產。(三)專供妻子個人使用的物品。如首飾等。(四)妻子職業上必需使用的物品。如妻子以自耕身分登記取得的耕地,經向地政事務所查證屬實或者是妻子謀生用的電腦設備。(民法第一千零十三條)
6、問:員工因死亡而退職之退(離)職金、慰勞金及撫卹金應否課徵遺產稅?
答: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及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
(財政部86.9.4. 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一四四○二號函)
7、問:員工死亡公司所給付之喪葬費,應否課徵遺產稅?
答:
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財政部86.9.4.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一四四○二號函)
8、問:繼承人領取被繼承人生前因勞工退休金所溢繳稅款,應否課徵遺產稅?
答:
納稅義務人於增訂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公布生效前(即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前)死亡,其繼承人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發還勞工退休金等所得溢繳稅款作業要點」規定,領取被繼承人生前溢繳之稅款,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一條規定之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不須依該法條之規定補徵遺產稅。
(財政部87。12。24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七○一八一號函)
參. 農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如何申報遺產稅(共計五題)
1、問:遺產中之農業用地減免遺產稅之規定如何?
答:
(一)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和地上的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以扣除土地和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免列入課稅。但是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須追繳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2、問: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如何申報減免遺產稅?
答:應檢附下列文件始可准予扣除:(一)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分區使用證明書。(二)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3、問: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答:
依照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公布增訂的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可以免徵遺產稅。所以從這一天起以後死亡的當事人,遺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但是為了辦理繼承登記的需要,仍然要先把這筆保留地併入遺產總額,再以同樣的金額從總額中扣除。並請附上土地所在地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土地謄本,以便國稅局查核。
肆. 遺產價值之計算(共計十六題)
1、問:遺產的價值如何計算?
答:
遺產價值的計算,以當事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當事人如果是受死亡宣告的,以法院宣告死亡日的時價為準。
上面所說的時價,土地以土地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或上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該項證券的收盤價作為時價,未公開上市的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這家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
2、問:如何申請稅務機關會同開啟被繼承人承租之保管箱?
答:
當事人死亡前,在金融機構或信託公司租用保管箱,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在當事人死亡後,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開啟死亡人的保管箱,但是要先向出租單位洽妥辦理手續和日期,並在決定打開保管箱日期的前一個星期,準備死亡人的除戶謄本和繼承人的戶籍資料,並且以書面申請稅務機關派員會同點驗、登記,如果沒有經稅務機關派員會同辦理,依照規定不得開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條)
3、問:公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答:
公開上市或上櫃公司的股票,遺產價值依照死亡日的收盤價計算。但是死亡日當天沒有收盤價的時候,依照死亡日前最後一天的收盤價計算,如果股票價值有劇烈變動的情形,那麼依照死亡日前一個月內每天收盤價的平均價格計算。股票如果是新上市或上櫃,在公開市場正式掛牌交易以前,雖然沒有收盤價,但是如果有公開承銷價格,應該依照死亡日股票的承銷價格或是推薦證券商所認購的價格計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
4、問:未公開上市公司股票,獨資、合夥之商號,其遺產價值應如何估定?
答:
未公開上市的公司股票,遺產價值以死亡日這家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獨資、合夥商號的投資也是這樣處理。在計算這家公司資產淨值的時候,土地價值部分,應該依照死亡日當期的公告現值來計算。當公告現值大於帳面價值時,應該依照死亡日當期的公告現值來計算,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但在帳面價值高於公告現值的情況,就以帳面價值為準。另外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數額,應該以國稅局核定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