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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金門服務處金門日報社各項所得稅申報教育宣導(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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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71.6.19.台財稅第三四五七三號函)

(財政部72.5.12.台財稅第三三三二八號函)

珛問:地上權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答:

地上權的設定假如沒有訂年限,是以一年地租額的七倍計算遺產價值,如果有訂期限,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各款規定計算遺產價值,另外地上權假如沒有訂年租,那麼地租是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四計算遺產價值。

珔問:被繼承人購買土地迄死亡時尚未辦理移轉登記,應如何估價申報課稅?

答:

死亡人生前購買的土地,雖然在死亡的時候,還沒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經查明該買賣行為確係死亡人所為並且不是虛偽買賣,則基於買賣關係存在,他有請求登記的權利,這項債權屬於「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該在死亡的時候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可以按死亡時請求標的之公告土地現值估價。例如:張三死亡前購買土地總價款為一千萬元,其公告現值為四百萬元,並已全數支付,但是還來不及辦理過戶就去世,繼承人可以申報張三有債權四百萬元。

(財政部88.7.7.台財稅第八八一九二二七六二號函)

珝問:生前出售土地,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答:

死亡人生前出售土地,到死亡時還沒有把所有權登記給對方,那麼這筆土地還是屬於死亡人的遺產,應該加入遺產總額,但是相對的也對土地買受人有未完成的過戶移轉義務,如同死亡人還沒清償的債務一般,所以也要將等額的土地價值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例如某甲出售一筆土地,公告現值二百萬元,到死亡時還沒有辦理移轉登記,那麼申報時要把這筆土地二百萬加入遺產總額,並且列未償債務二百萬元,如果還有應收未收的土地尾款,也算死亡人的債權,必須併入遺產課稅。申報的時候請檢附買賣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價款的支付證明等。

(財政部72.3.3. 台財稅第三一四○二號函)

珚問:遺產土地如被違章建築占用,其遺產價值如何估算?

答:遺產土地如被違章占用,使得價值明顯降低,繼承人在申報的時候,應該提示有關主管機關(如警察或工務機關)出具經違章占用的證明、違章占用的房屋門牌號碼、占用面積、占用人姓名、住址等,必要時繼承人應申請地政機關鑑界,稅務機關在派員實地勘查後,依實際狀況認定核減遺產價值。

(財政部74.10.18.台財稅第二三六八八號函)

(財政部75.1.30台財稅第七五二○三九五號函)

珗問:訂有三七五租約的土地,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答:當事人所遺留的土地在死亡的時候,如果訂有三七五租約,那麼土地價值應該按照土地公告現值的三分之二來計算。例如這筆土地的公告現值為三十萬元,那麼土地遺產價值為二十萬元。

(財政部67.8.2.台財稅第三五一六三號函)

???問:遺產土地因重劃致面積減少,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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