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金門服務處金門日報社各項所得稅申報教育宣導(九)
答:
遺產土地在當事人死亡以後,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前,因為政府實施市地重劃,以致於申報的時候土地面積已比當事人死亡時的面積還要少,那麼仍然要以當事人死亡時的地號、面積及公告現值為準,申報遺產課稅。
(財政部71.1.21.台財稅第三○四六三號函)
11、問:遺產土地辦理重測,致地號、面積、持分發生變動,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答:
遺產土地是要以當事人死亡時的地號、面積、持分申報遺產稅的,假如在還沒有辦理繼承登記以前,遺產土地經重測,結果地號、面積發生變動,仍然要以當事人死亡日的土地持有情況來申報。
12、問: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繼承人之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劃致面積減少時,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答:
當事人死亡前二年內(死亡日在87.6.25以前為三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還有這些親屬配偶的土地,如果因為重劃以致於贈與時的面積和當事人死亡時的面積不一樣,應該以死亡時的面積為準。其中面積減少的部分,政府如果有發放補償費,也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至於以前繳納的贈與稅,可以全數並且加計利息,從應該繳納的遺產稅額中扣除。
(財政部71.5.31.台財稅第三四○四三號函)
13、問:公同共有物如何申報遺產稅?
答:
對於死亡人所持有的公同共有物,在申報遺產稅的時候,應該探討公同關係所發生的原因,並且依照這項共有物屬於死亡人應該有的權利比例,計算價值課徵遺產稅,申報時請檢附有關權利比例的證明文件。例如某甲、某乙共有一塊土地,各持有二分之一的權利比例,這筆土地公告現值二百萬元,當某甲死亡時,應該以二百萬元的二分之一,即一百萬元作為共有土地的遺產價額申報課稅。
(財政部68.12.12.台財稅第三八八七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