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借牌營業可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台灣區營造公會金門辦事處營造業法說明會,昨日上午在金門縣立文化中心舉辦。並由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總幹事金仁成抵金主講、說明。金門辦事處處長莊水池、總幹事江梅影和營造業會員近三十人出席參加,一起就立法院在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第五屆第二會期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二月七日正式公布的「營造業法」進行了解,俾有助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
據了解,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成立於民國三十七年六月八日,其前身為台灣省營造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在台灣光復之初,營造業者為謀求增進同業利益,先後在十四縣市成立土木建築工業同業公會。民國三十六年奉命改組、各縣市土木建築工業同業公會改名為各縣市營造工業同業公會,各縣市營造工業同業公會撤銷,改設該會各縣市辦事處。民國三十九年年九月該會配合台灣省行政區域重新劃分各縣市辦事處,各縣市辦事處共增設為二十一個單位,包括台北市、高雄市、金門及馬祖,該會共設置辦事處二十五個單位。金門縣辦事處目前是有七十四家營造業加入公會。
而經立法院通過的「營造業法」,共分九章六十六條條文。而營造業法的制定,係為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增進公共福祉。而營造業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依營造業法第四條規定,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而第五十四條也規定,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一、使用他人之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經營營造業業務者。二、將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業務者。三、停業期間再行承攬工程者。第五十五條規定,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經許可後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或承攬工程手冊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二、未加入公會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三、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複查或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者。四、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者。營造業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者,並得勒令停業及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補辦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有前項第四款情事,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辦者,得按次連續處罰。第六十八條規定,離島地區營造業承攬當地工程者,其營造業人員之設置,得不適用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所稱離島地區之範圍、人員設置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