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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金門服務處金門日報社各項所得稅申報教育宣導(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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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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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問: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財產及舉債所得資金,應如何申報課徵遺產稅?

答:

當事人在死亡前,因為重病已經無法處理事務的期間,所出售的財產和舉借的債務,繼承人要負責說明及證明這些錢的用途,如果沒有辦法提出具體的用途證明,這些資金都必須併入遺產課稅。另外,當事人不是在重病期間所出售的財產和借款所得的資金,在死亡的時候還有留存的部分,也是他的遺產,要併入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15、問: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若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出售,應否併計遺產課稅?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答:

當事人死亡前二年內(死亡日在87.6.25以前為三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即使在當事人死亡前已經出讓,仍然要當作他的遺產併計課稅,其價值之計算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現值為準,其餘遺產價值以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例如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或上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沒有公開上市的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這些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

(財政部83.7.27台財稅第八三一六0二九八八號函)

 16、問: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應否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答:

當事人死亡前二年內(死亡日在87.6.25以前為三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當事人死亡的時候,算作死亡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是,如果受贈人跟死亡人間在他死亡時已沒有上面所說的親屬關係時,那麼就不必併入遺產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

(行政法院判例七三判四六六)

(財政部82.3.18台財稅第八二一四八0四三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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