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金門服務處金門日報社各項所得稅申報教育宣導(十一)
伍、可自遺產總額中減除的項目(免稅額、扣除額)有那些?
(共計十六題)
1、問:被繼承人的免稅額多少?
答:
死亡人的免稅額為七百萬元,如果他的身分是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任務死亡,可以扣除一千四百萬元,申報時請檢附死亡時服務機關出具的執行任務死亡證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八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2、問: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答:
死亡人遺有配偶,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但配偶拋棄繼承權就不可以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
3、問: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及代位繼承孫子女等)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答:
死亡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中有未成年人,可以按照他的年齡相差年滿二十歲的年數,每人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不滿一年的以一年計算,但是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不能扣除。例如老張死亡留有一個十八歲的兒子,那麼他相差年滿二十歲還有二個年數,所以他的扣除額是一百二十萬元。
又如有因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的金額是以拋棄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準。例如某甲死亡遺有兩位子女,這兩位子女全都拋棄繼承,由四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那麼扣除額只能以原來二位子女繼承可扣除數額八十萬元為扣除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
4、問:被繼承人遺有第二順序繼承人(父母),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答:
當事人死亡時父母親仍健在的,每人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但是如果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父母親也拋棄繼承權的,則不可扣除一百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
5、問: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第三順序繼承人(兄弟姊妹),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答:
當事人死亡時留有兄弟姊妹,如果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過去受死亡人扶養的,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如果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的,可按照他的年齡相差年滿二十歲的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不滿一年的以一年計算,但是受扶養的兄弟姊妹如果有拋棄繼承權的就不能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
6、問: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第四順序繼承人(祖父母),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答:
當事人死亡時留有祖父母的,如果年滿六十歲以上或未滿六十歲因沒有謀生能力過去受死亡人扶養的,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但是受扶養的祖父母如果拋棄繼承權的就不能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
7、問: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為殘障者,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減除殘障特別扣除額?
答:
死亡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果是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所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規定的病人,每人可以加扣五百萬元。但是身心障礙者如果是依順序可取得繼承權而拋棄繼承的就不能扣除。應檢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