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訂定「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補助作業要點」
為協助失業勞工子女順利就學,教育部訂定「九十一學年度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補助作業要點」,凡符合申請補助資格之學生,即日起至四月四日止檢具相關資料及文件向就讀學校辦理申請補助。
教育部辦理這項助學金補助對象,凡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正式學籍學生,其父母或監護人符合失業勞工申請資格規定,且未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補助或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均可向學校提出申請補助。其申請資格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且為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包括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者;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
符合補助對象之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檢具以下資料及證明文件為(1)九十一學年度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補助申請表;(2)符合前項申請資格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之任一證明文件;包括有原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事業單位如已關廠歇業,勞工未能取得原任職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則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派員實地訪視後發給證明;失業勞工因申領失業保險給付,業經各地就業服務中心認定為非自願性失業勞工者,由各就業服務中心發給失業認定證明文件。以上證明文件需是九十年一月一日以後失業,現仍未就業者。(3)申請人全戶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這項申請補助金額分別是:公立高中職學生每名新台幣三千元;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名新台幣四千元;公立大專院校學生每名新台幣五千元;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每名新台幣八千元。符合這項申請資格之學生,可於即日起至四月四日止備妥相關資料及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學校負責初審。各校審核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需檢附申請表、學生印領清冊等資料各一式兩份暨學校正式請款領據乙紙,於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前報各主管機關彙辦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