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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部公布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辦法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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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獎勵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以推廣太陽能利用,增加再生能源供應,節約傳統能源使用,特訂定「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要點」,其中離島地區補助標準優於台灣本島,福建省政府特公布周知,有意申請民眾可自即日起向執行單位經濟部能源會提出申請,受理申請補助期限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省府指出,「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要點」,並追溯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生效,其中較重要之條文規定有:三、本要點以經濟部能源委員會為執行單位;執行單位得委託相關機構執行本要點所定事項。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指以集熱器吸收太陽能之系統,並將之應用於熱水或乾燥等之相關設備。

(二)製造供應廠商:製造生產或輸入供應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廠商。

(三)安裝銷售廠商:經銷、安裝或委託製造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廠商。

(四)廠商:指製造供應廠商及安裝銷售廠商。

五、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購置並使用經經濟部認可之合格廠商安裝之合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用戶。

前項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以新品為限。

六、申請認可為合格製造供應廠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工廠登記證。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者,免檢附工廠登記證。

(二)置有三名以上經執行單位委託之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之技術人員。

(三)編有施工技術手冊及系統設計規劃書。

申請認可為合格安裝銷售廠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置有一名以上經執行單位委託之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之技術人員。

(三)編有施工技術手冊及系統設計規劃書。

七、 申請認可為合格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性能及規格應符合執行單位訂定之標準。

(二)太陽能集熱器係由通過國際標準規範ISO9001、ISO9002或相當品質驗證之製造供應廠商生產。

八、臺灣本島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用戶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按其所購置之集熱器種類及有效集熱面積,依下列計算基準補助:

(一)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真空管式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千元。

(四)其他型式之集熱器:由經濟部核定之。

離島地區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用戶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按其所購置之集熱器種類及有效集熱面積,依下列計算基準補助:

(一)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三千元。

(二)真空管式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三千元。

(三)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其他型式之集熱器:由經濟部核定之。

九、 用戶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檢齊申請書表,向執行單位提出,執行單位應按申請之先後依序進行審查,並將審查之結果通知申請者。

申請案件經審核駁回者,用戶得於一個月內提出補充說明;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撤回原補助之申請。

第一項申請案件至當年度補助款之法定預算用罄之日起,即停止補助;已申請未獲補助用戶,得列為下年度優先補助之對象。

執行單位執行本要點相關案件之審查,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者之日止,不得逾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十、用戶之申請補助案經審核通過者,應依申請書內容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並履行其內之負擔條款;竣工後應填送完工報告書及有關文件,向執行單位申請撥款,執行單位於審核後撥付補助款。

經審核通過補助案之用戶於核准日起逾六個月未申請撥款者,視為撤回原補助之申請。

十一、經認可合格之製造供應、安裝銷售廠商應分別填具承諾書,承諾下列事項;其承諾書格式,由執行單位定之:

(一)受補助之太陽能熱水系統均依執行單位規定之格式及材質標示集熱器認可編號及產品服務資訊。

(二)受補助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無法為正常之使用時,安裝銷售廠商應負責修復;安裝銷售廠商不為或不能修復時,其製造供應廠商應承擔該產品修復之義務。

(三)其他經執行單位規定應承諾事項。

經認可之合格廠商不履行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義務,經濟部及執行單位得視情節輕重,分別廢止該合格廠商或產品之認可。

安裝銷售廠商對用戶申請補助之案件,於用印前,應確實查核其填載內容,不得有虛偽不實;申請案件經審核發現有申請表單填載內容虛偽不實者,經濟部部及執行單位得視情節輕重及違規情形,撤銷合格廠商之認可。

經依第二項、前項及第十二點第六款廢止或撤銷認可之廠商或產品,於廢止或撤銷後一年內不得再提出認可之申請。

十二、經認可之合格廠商或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經濟部部及執行單位分別廢止該合格廠商或產品認可:

(一)喪失第六點所需具備之條件,經經濟部限期改善,仍不遵行者。

(二)喪失第七點所需具備條件者。

(三)廠商銷售之產品冒用合格產品編號者。

(四)經指定抽驗之產品經複測仍不合格或拒絕抽驗者。

(五)廠商或產品之不良紀錄超過主管機關所訂之規定者。

(六)未貼合格產品認可編號或未給予用戶產品服務資訊,累計紀錄達十件者。

十三、執行單位得派員實地抽查接受補助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利用情形;受補助之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情節重大者。

(二)擅自變更系統用途,而影響原補助目的者。

十五、本要點實施前原依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辦法規定,經經濟部及執行單位認可為合格製造供應廠商、合格安裝銷售廠商或合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者,免重新申請認可;但應於本要點實施後四 個月內,依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填具承諾書送執行單位存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填送者,原認可失其效力,應重新向經濟部及執行單位提出認可之申請。

前項原依太陽能熱水系統獎勵辦法核發之合格廠商及產品認可證書,自本要點實施期限屆滿時失效。

十六、執行單位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以書面或召集會議方式針對補助款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之案件、廢止或撤銷認可之案件、申訴案件、廠商或產品被檢舉案件或其它與補助作業相關事項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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