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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金門服務處金門日報社各項所得稅申報教育宣導(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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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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珚問: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喪葬費多少?

答:喪葬費的扣除金額,不論實際發生多少金額,一律都以一百萬元計算,不須要附證明文件,但假如死亡人如果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或是外國人,那麼只有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喪葬費才可以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十款)

珗問: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之稅捐,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答:被繼承人生前未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檢附相關文件自遺產稅額中扣除,例如:

(一)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佔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房屋稅為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之六月三十日止),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二)被繼承人於年度中死亡,如與配偶或其他親屬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其扣除應納未納綜合所得稅額之計算,應按當年度申報被繼承人所得佔申報綜合所得總額比例,核算被繼承人實際應攤之稅額,再減已扣繳稅款後之淨額,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問:被繼承人死亡前未清償的債務,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答:當事人死亡以前還沒有清償的債務,如果具有確實的債務證明文件,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但是如果在當事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所借的債務,繼承人必須說明這項債務發生的原因,並且證明所借資金的用途。如果不能證明債務發生的確實用途,那麼這項借款要列入遺產總額,所欠債務再予扣除。對於申報扣除還沒有還清的債務,應該每一筆填寫債權人的姓名(名稱)、住址、未償債務金額,並檢附確實的債務證明,為讓您更了解,舉例說明如下:

(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應該拿到這些金融機構出具的借款起借日期,借款金額, 借款資金支付情形,和到當事人死亡時還沒有償還餘額有多少的證明文件。

(二)私人借款債務:應該附上借據,原借款資金支付的情形(例如借貸雙方存摺影本,匯款單等)。

(三)標會債務:應該附上會單,標會會款交付的證明文件,死亡人收受會款的證明文件(例如存入銀行,提示存摺影本),由國稅局查核認定。

(四)票據債務:應該附上支票影本,這些支票在什麼時候向銀行請領的證明,前後支票號碼的兌領情形,開票原因等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查核認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

???問:被繼承人死亡後尚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應如何申報扣除?

答:凡是在當事人死亡前已經公告確定徵收的工程受益費,不論是在死亡前或死亡後開徵,只要是還沒有繳納的部分,都可以當作當事人死亡的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申報時請附上繳納工程受益費收據影本,或經主管機關公告徵收確定的證明文件。

至於當事人死亡以後才公告徵收的工程受益費,是對繼承人所得的財產,因工程受益而徵收的費用,這些工程受益費有的因遺產土地還沒有辦理繼承登記,可能還以死亡人名義徵收,但實際上已和死亡人無關,所以這些工程受益費不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73.5.9. 台財稅第五三三一七號函)

(財政部75.7.9. 台財稅第七五三九三二一號函)

???問:連帶保證債務,應如何申報扣除?

答:連帶保證債務雖然是死亡人的債務,但同時死亡人對於主債務人也有同額的求償權,所以申報時這筆連帶保證債務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但是對主債務人債權也要併入遺產課稅。

???問:那些財產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答:下面十四項財產可以不計入遺產課稅: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各級政府和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的公營事業的財產。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在當事人死亡的時候,已經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和祭祀公業的財產。

(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的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國稅局聲明屬於死亡人並經登記。但是繼承人將這些圖書、物品出售的時候,仍然要自動申報補繳遺產稅。

(五)死亡人自己創作的著作權、發明的專利權和藝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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