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金門服務處金門日報社各項所得稅申報教育宣導(十三)
(六) 死亡人日常生活使用的器具和用品,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部分。
(七)死亡人職業上使用的工具,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的森林。但是解除禁止採伐後仍然要自動申報補繳遺產稅。
(九)約定在當事人死亡的時候,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金額和互助金。
(十)當事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經繳納遺產稅者。
(十一)死亡人的配偶和子女的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已經辦理登記或確實有證明的部分。
(十二)死亡人遺產中經政府開闢為公眾通行道路的土地或其他無償給大家通行道路土地,經過主管機關證明的部分,以上情形可以不必計入遺產總額,但是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部分,仍然要加進遺產總額。
(十三)死亡人的債權和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回或不能行使,確實有證明文件的部分。
(十四)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予計入遺產總額: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托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