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金門服務處金門日報社各項所得稅申報教育宣導(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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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問:原住民在國有山地保留地設定取得之地上權及耕作權,是否准予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答:有關原住民在國有山地保留地設定取得之地上權及耕作權,於期限屆滿後未申請所有權登記前死亡,如經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已取得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權利,該項請求權仍應併計遺產課稅,且請求之土地為農地並作農業使用者,准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內政部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台財稅第0八九0四五二八八三號函)
陸. 遺產稅應納稅額之計算(共計四題)
1. 問:遺產稅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答:遺產稅的應納稅額,是按照死亡人的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再乘以規定稅率,並減去累進差額和可扣抵的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稅率及速算公式如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三條):
2.問:那些情形可以扣抵應納遺產稅額?
答:扣抵稅額之項目包括下列二項:
一、被繼承人在國外之財產,依財產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經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審核調查屬實者,得自遺產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應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並應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其無使領館者,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