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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金門服務處金門日報社各項所得稅申報教育宣導(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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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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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含)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併計遺產課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自贈與稅繳納之次日至遺產稅申報日止)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二)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含)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內贈與之財產,已依法併入遺產課稅者,僅能將已納之贈與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

3.問: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以扣除多少?

答:扣抵稅額項目包括下列二項:一、被繼承人在國外之財產,依財產所在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經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審核調查屬實者,得自遺產稅額中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應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並應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並無使領館者,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

二、(一)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含)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併計遺產課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自贈與稅繳納之次日至遺產稅申報日止)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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