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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金門服務處金門日報社各項所得稅申報教育宣導(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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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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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含)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內贈與之財產,已依併入遺產課稅者,僅能將已納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二項)

4.問: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及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的財產,可以遞減扣除遺產價額課稅之規定,其要件為何?

答:要適用這二項規定的前題,必須是繼承的財產已經繳過遺產稅了,才可以不計入或扣除遺產總額;又當事人如果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或外國人,那麼就不適用減免扣除的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二項)

柒. 遺產稅繳納及證明書之核發(共計五題)

1. 問:如何繳納遺產稅?

答:納稅義務人要在收到遺產稅核定稅額通知書那天起二個月內,向有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如確實有困難的,可於繳款期限到期前,以書面申請核准延期二個月繳納。遺產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時,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清稅款的時候,可於繳納稅款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十二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經核准分期繳納的案件,要從原訂繳納期間屆滿的隔天起,到各期繳納的那天止,依照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分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當利率有變動的時候,依照變動後利率計算,也可申請以課徵遺產稅之財產或其他易於變現或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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