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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金門服務處金門日報社各項所得稅申報教育宣導(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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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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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未依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之處罰(共計五題)

1、問: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遺產稅,會受到什麼處罰?

答:

納稅義務人依法應該申報遺產稅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時,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按照核定的應納稅額處罰一倍到二倍的罰款。但是核定的應納稅額在新台幣三萬五千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罰。如果在還沒有經人檢舉和還沒有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以前,就自動前來補申報的話,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就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一起徵收不必處罰。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四條)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二)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三條)

2、問:漏報或短報遺產,會受到什麼處罰?

答:

納稅義務人已依照規定申報遺產稅,但是有漏報或短報的情形時,除了補徵稅款以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罰一倍至二倍的罰款,但是短漏報遺產稅額在新台幣三萬五千元以下或短漏報遺產淨額在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就可以免予處罰。如果是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話,除了補稅以外還要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三倍的罰款外,並且還要移送法院依刑法處理。如果在還沒有接獲檢舉和還沒有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以前就自動補報的話,除了補徵稅款,就可以免處罰款,但是還要就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一起徵收。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二)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四條)

3、問:遺產申報後,發現有短、漏報情事,應如何補救?

答:這個問題分下面二種情況來說明:

(一)如果在申報期限截止前提出補報的話,不必以短、漏報違章處罰。

(二)如果在申報期限屆滿後而稽徵機關還沒有查獲前自動提出補報的話,從申報期限屆滿的隔天起到自動補報那天止,就應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徵收不必處罰。

(財政部69.9.22.台財稅第三七九三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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