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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金門服務處金門日報社各項所得稅申報教育宣導(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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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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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問:未依限繳納遺產稅,會受到什麼處罰?

答: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沒有在期限內繳納稅款時,每超過二天,要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的滯納金,超過三十天還沒有繳納的話,就會由稅務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應該繳納的金額除了稅款和滯納金以外,還要從滯納期滿的隔天起算到納稅義務人繳納的那天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

5、問:遺產稅未繳清前,將遺產分割或辦理移轉登記.會受到什麼處罰?

答:依照法律的規定遺產稅還沒有繳清前,是不可以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違反的話要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於事前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的話,就不在此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條)

玖、遺產稅核課期間、徵收期間、申訴方式(共計二題)

1、問:遺產稅適用之核課期間及徵收期間如何規定?

答:遺產稅核課期間的起算,分兩方面來說明:

(一)納稅義務人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遺產稅的話,從申報日起算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遺產稅的話,從規定申報期間屆滿的隔天起算,核課期間為七年。

至於遺產稅的徵收期間,是從繳納期間屆滿的隔天起算五年。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條)

(財政部74.6.6.台財稅第一七一五五號函)

2、問:納稅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遺產稅案件如有不服,應如何申訴?

答:經過稅務機關核定的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果不服的時候,可以說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面的規定申請復查:

(一)如果遺產稅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繳稅額的,納稅義務人應在繳款書送達後,且在繳納期間屆滿的隔天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如果遺產稅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的,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三)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如果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來不及申請復查,可在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同時補提出申請復查,但是延誤申請復查期限已經超過一年的話,就不可以申請了。

(四)納稅義務人如果對稅務機關的復查決定仍然不服的話,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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