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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金門服務處金門日報社各項所得稅申報教育宣導(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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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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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問: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贈與稅?

答:贈與人在同一個年度內,各次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合計在免稅額一百萬元以下時,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贈與行為如果發生在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的話,免稅額只有四十五萬元),但是如果因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62.9.27.台財稅第三七三六五號函)

13問: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之贈與行為,應如何申報贈與稅?

答:這個問題分下列各點來說明:

(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二次以上的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為同一個人,都應該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的時候,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和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二)所謂同一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不是以設籍在同一稅務機關期間內的贈與為限,凡是屬於同一個年度裏面的贈與事實,無論戶籍設在何處都需要與最後一次設籍的贈與合併計算。

(三)七十四年六月五日前,夫妻各有以自己名義贈與時,妻方所為贈與的動產如不能證明屬妻的原有或特有財產時,就認定為夫妻聯合財產,而應與夫所為的贈與財產合併計算課徵贈與稅,夫妻同一年內有在不同稅務機關申報贈與稅時,或有贈與事實因未超過免稅額而未申報都屬應合併申報的範圍。

(四)同一年度裏有二次以上的贈與行為,如果將贈與日較後的贈與事實先申報,並且已經過稅務機關核定,雖然較前的贈與事實比較晚申報,仍然需要將已核定的贈與資料一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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