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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馬漁業海域面積未劃定公布漁民作業與執法單位衝突頻傳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議會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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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通後航行金廈海域之船隻與漁船遽增,加上現行之漁業法之相關規定已不合時宜,金馬漁業海域又未能明確劃定公布,導致漁民作業時與執法單位衝突糾紛頻頻發生,議長莊良時建請行政院農委會、內政部、海巡署及國防部等單位應儘早檢討修訂漁業法相關法規如漁業法施行細則等,並公佈金馬海域,以解決金馬地區漁民從事漁業行為,保障人民工作財產權。

議長莊良時指出,依據行政院內政部有關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並未公布金馬地區。以致農委會所主管之金馬漁業海域面積亦遲遲未能明確劃定公布。

他表示,隨著局勢改變,金馬地區解嚴後,兩岸小三通實施以來,航行於金廈海峽海域的船隻絡繹不絕,從事於該海域之漁船亦日益趨多,現行漁業法之相關規定已不合時宜,漁業海域又未能公布,致金馬漁業漁民無法適從,無論是出海作業或在本島碼頭如水頭等,常遭到海巡人員無故取締,動輒以「違反從事非漁業法行為及非法進入外國領域」等似是而非之國法論罪,衝突糾紛頻頻發生,行政訴訟案件竟月達數百件,民眾怨聲載道,四處陳情。

他並指出,關於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政府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行業並有選擇之自由,惟其從事工作行業方式之條件、應遵守之義務、應受到之制裁,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均應以法律定之,其內容更須符合該規定之要件,若其限制於性質上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補充規定時,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迭經司法院解釋在案,是以,漁業人民或漁業人員於出海作業其從事漁業行為之範圍、項目政府自應賦予明確規定,複查現行漁業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均不明確,且金馬漁業海域範圍又未公布,政府顯然已違反「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蓋因概括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不符,海巡人員復又錯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不合時宜空洞不明確之命令之所謂「違反從事非漁業行為或非法進入外國海域(金廈海域)」以漁業法核處,是為曲解法令,引用不當之處分,草菅人命,令民眾不服。

莊良時表示,依離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明文規定:「為配合推動之開發建設,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應請國防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內政部,就海岸或軍事管制區重新檢討,減少其管制範圍及管制要項」,故金馬漁業海域、海岸,漁業行為之管制應予明確並從寬訂定,以增進兩岸關係良好互動,為促進離島之金馬地區發展為目標。

莊良時強調,為能早日化解金馬地區漁民上述事件屢再生,平息民眾對政府之不滿,以保障人民工作財產權,行政院農委會、內政部、海巡署及國防部等單位應儘速檢討現有相關法規和作法,並公布金馬漁業海域,俾利漁民依法從事漁業行為。

議長莊良時並曾於上(三)月二十七日監委林鉅鋃、林時機二人抵金巡視拜會議會時當面向他們提出書面建議案,請求監察院責成行政院相關部會儘速辦理,以保障金馬人民工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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