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申請購回被徵收土地期限今將截止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金城報導。
點閱率:467
字型大小:

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有關戰地政務前因徵收、價購、徵購後登記為公有土地,而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購回的期限,即將在今日屆滿,縣府提醒原土地權利鄉親,儘速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購回自己土地。

地區因早年環境背景種種因素,以致民眾許多土地被政府、軍方徵收、價購、徵購後登記為公有土地,縣長李炷烽擔任立委任內,積極力爭,來為金門鄉親爭回土地權益,終於獲得立法院立法通過,讓金門鄉親再有機會申請購回自己的土地。並經總統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公布施行之「離島建設條例」,其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該條例適用之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該條例公布之日起三年內向該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土地管理機關於接受申請審查合於規定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繳價,逾期不繳價者,視為放棄。土地管理機關於接受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答覆申請人,申請人得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調處。

地政局指出,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依上開條文規定申請購回其土地,須注意應合於下列要件: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須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須於該條例公布之日起三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購回;欲知管理機關關係何單位,可向本縣地政局申請土地登記簿謄本,查看「管理者」欄位即可得知。購回地價原則上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且須於收到管理機關通知書後之三十日內繳價,逾期即視為放棄;如經依限繳價,應由土地管理機關會同申請人逕向地政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地政局也說明申請手續:應填寫申請書一份,繳附被徵收、價購或徵購土地辦理移轉登記時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向地政局申請發給︼,如為繼承人應加附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有關申請書表,請逕向地政局洽領。

地政局表示,各管理機關連絡電話為:陸軍總司令部|金防部工兵組○八二|三三五八○七、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國產局金馬分處○八二|三二九○○四轉一○九、金門縣政府|財政局○八二|三二五六三四轉三○六、地政局○八二|三二一一七七轉一二○。

  • 金城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0號 金城分銷處地圖
    (082)328728
  • 金湖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山外里山外2-7號 金湖分銷處地圖
    (082)331525
  • 烈嶼分銷處
    金門縣烈嶼鄉后頭34之1號 烈嶼分銷處地圖
    (082)363290、傳真:375649、手機:0963728817
  • 金山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2號 金山分銷處地圖
    (082)328725
  • 夏興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夏興84號 夏興分銷處地圖
    (082)3318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