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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金占涉嫌妨害公務遭量處有期徒刑六月

發布日期:
記者: 本報/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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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歲的小金門婦女洪金占,因在今年二月上旬對於執行攔檢勤務的岸巡人員咆哮和推倒所騎重型機車,復又辱罵在場岸巡人員和有惡意攻擊行為,經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洪金占被告涉嫌妨害公務,同時經檢方偵查終結,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指出其犯罪事實:

洪金占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下午六時許,駕駛自用小貨車,沿陸軍貴山排海邊附近之道路出來,適有岸巡第九總隊青岐機動巡邏站站長黃慶雄獲報當地有可疑之大陸漁船靠近,乃率領隊員王偉晉、王信順分騎兩輛重機車前往查緝,並以該兩輛重機車攔住道路,執行攔檢勤務,竟引起洪金占不滿,下車咆哮,並基於妨礙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犯意,出手阻止岸巡人員照相蒐證,並徒手將岸巡人員職務上所掌管之車牌號碼JB5|230號重機車推倒,造成機車左側後視鏡、方向燈破損、車頭燈凹陷及左側手把歪斜,並連續辱罵在場之岸巡人員,後來因檢查發現洪金占貨車上並無私貨,黃慶雄乃命令王偉晉與王信順二員將機車牽離道路,洪金占乃駕駛自用小貨車通過原攔檢點,惟在通過王信順之位置時,復以左手揮打王信順後頸部,黃慶雄見狀即大聲喝阻,洪金占隨即下車,並以右手背揮打黃慶雄右臉頰,造成黃慶雄受有右臉頰紅腫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案經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檢察官指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之罪嫌。被告所犯三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從一重之妨害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斷。請法院審酌被告藐視執法人員之公務執行,惡意攻擊,罔顧法紀,惡性不輕,惟犯後已知悔改等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六月,示懲。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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