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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金門服務處金門日報社各項所得稅申報教育宣導(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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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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珜問:受贈人於農業用地列管期間,將農地回贈贈與人,是否要追繳贈與稅?

答:贈與人將農地贈與受贈人,於五年列管期間內,受贈人又將受贈之農地回贈贈與人,如果經查至回贈前原受贈人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而無應追繳贈與稅之情事,因為係回復未為贈與之狀態,可以免追繳贈與稅,也可免再列管。

(財政部88.9.2台財稅第八八一九四○六一二號函)

肆. 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共計三題)

 珣問:贈與財產的價值如何計算?

答:贈與的財產,如果是土地則以土地公告現值、如果是房屋則以房屋評定現值來計算贈與的價值。贈與的財產如果是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則以贈與當天股票收盤價為贈與價值,如果是未公開上市、上櫃的公司股票(或股權)或是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則是以該公司或該商號資產淨值來計算贈與額。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應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信託利益財產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之二規定辦理。

珩問:父母以自己的資金為子女購置不動產,其贈與價值如何計算?

答: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無論子女成年或未成年,父母親都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其中贈與價值的計算,以移轉時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珜問:贈與之債權經和解、破產及重整後,應如何估價課徵贈與稅?

答:債權作為遺產標的時,應以債權額為其價額,但是如果債務人經依破產法和解、破產、或依公司法聲明重整,以致債權全部或一部不能取償,經取具和解契約或法院裁定書者,不能收取部分得不計入遺產總額,即實質上係以可得取償之金額估價課徵遺產稅,因此該類債權為贈與標的時,可以該債權可得取償之金額估價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一、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88.7.29台財稅第八八一九二八四五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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