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漁船轉營貨船縣府昨邀相關單位研討
金門縣政府昨邀相關單位研議金門縣漁船輔導轉營貨船及防杜從事非漁業行為相關事宜會議。在主持會議的副縣長楊忠全苦口婆心解釋和導引,漁業從業人員代表是表達願意配合輔導的意願,而主管部門也將加強對於漁民的教育宣導,以免違法從事非漁業行為的事件一再重演。
會中,對於因違反漁業法罰鍰繳納問題,漁業從業人員代表表達心聲,建議先繳一次罰金三萬元,其餘往後再分期續繳,副縣長楊忠全是認為先決條件上要有意願改為貨船,而監察委員來金巡察接受處分漁業從業人員陳情,指行政部門處分書送達時間等有否行政瑕疵部分,縣府將予檢討研究,若有瑕疵部分將酌量減少處分件數。至於由漁船改為貨船的進出船席等作業,並希望貨船業主能與主管部門所公告的作業調度做法配合。
這項研議金門縣漁船輔導轉營貨船及防杜從事非漁業行為相關事宜會議,昨日上午九時起在縣府第二會議室舉行,由副縣長楊忠全主持,農委會漁業署及金門縣政府建設局、金門縣港務處、金門第九海巡、岸巡總隊、金門區漁會和漁業從業人員代表參加。
會中,縣府建設局報告指出,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九岸巡總隊於九十一年十月起陸續函送金門縣漁船七月起至十二月於水頭碼頭違反漁業法從事非漁業行為(載運非漁撈行為所需之一般物品)計有十七艘漁船、筏,總計三百餘船次。金門縣政府依岸巡單位移送資料,以違反漁業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於出海或作業時不得有左列行為」第一款「違法從事非漁業行為」並爰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製作處分書每航次核處漁業人新台幣三萬元整。
經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及十二月三十日函請金門縣政府既已依權責核處漁業人罰鍰並逐次處分,類此案件毋需再送漁業署處分,漁業從業人處分依行政院農委會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農漁字第九○一三二一二○七號令後段(對違法從事非漁業行為之處分,倘所從事之非漁業行為涉及農委會公告「漁船及船員涉案走私處分原則」附表「漁船及船員涉案走私處分標準」或違法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報請農委會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核處,如屬農委會前揭公告附表以外者,則應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核處)職權核處。
建設局指出,有關船員部份係受僱漁業人(船主)從事貨物搬運及載運工作,如依漁業法規定予以罰鍰,經統計如以每艘船舶平均僱用四人,每次最低罰鍰核處每人每次新台幣三萬元整,總計核處金額將約為新台幣四千餘萬元,勢將對於涉案漁業從業人造成嚴重經濟影響,然如不予核處則亦有行政人員未依法行政及怠忽職守之慮,本案經詢問處分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皆陳述因岸巡單位執檢人員所為之切結書及岸巡單位未明示、禁止漁業從業人搬運送貨物,致民眾誤認為小三通後漁船得以切結書後載運貨物,故連續違犯。
建設局並指出,為因勢利導輔導轉營漁船,金門縣政府業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召開研議金門縣二十噸以下漁船更改為貨船相關事宜其會議決議:(一)請港務處依據船舶法、航業法、小船管理規則等相關法令及援引比照連江縣八十七年公告,准予申請離島海上貨運行,並向金門縣政府申請註銷漁業執照後檢附船舶規格、船圖及經合格造船技師簽證認可後向港務處申請變更為貨船。(二)准許漁船更改為貨船之資格應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籍於金門縣之總噸位一噸以上、二十總噸以下動力漁船,並經註銷漁業執照及取得船舶規則及船圖經造船技師簽證認可後申請變更為貨船,經航政主管機關斟酌其適航性,劃定航行區域。(三)如已註銷漁業執照然因船體老舊或無法取得合格造船技師簽證認可,應於六個月內申請回復漁業執照以確保資格,有關漁船註銷漁業執照後之汰建資格保留,其權責為中央主管機關,將專案建請漁業署同意保留全部汰建權。
會中,多位漁民代表也以抓不到魚,只好從事將民生物品載到小金門,卻遭到違反漁業法罰鍰處分,認為相關單位未事先告知、善盡勸告義務,但這樣的講法也為與會的岸巡代表反駁,強調執行單位依法行政,並有勸導和宣導過。而海巡代表也對漁船想要改為貨船,但又要兼顧漁船身分,覺得這樣的想法似乎不對。漁業署代表則強調,漁船之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繼續從事非漁業行為,做法太過份將遭到撤銷執照處分,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也不能說因為抓不到魚,就從事非漁業行為違反法令規定。因此,基於行政一體原則,全部罰鍰都要繳清。副縣長楊忠全也指出,政府部門是分工的,為防止及杜絕金門縣漁船之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繼續從事非漁業行為,在邀集相關單位就金門縣漁船從事非漁業行為進行研議,俾利金門縣政府漁政管理。而希望透過慢慢導入和輔導,以及加強宣導,讓漁船從事非漁業行為不再重演,朝正常運作方向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