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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金門服務處金門日報社各項所得稅申報教育宣導(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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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贈與稅繳納及證明書之核發(共計三題)

1、問:如何繳納贈與稅?

答: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在收到贈與稅核定稅額通知書的當天起算二個月內,向有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如果贈與人確有困難無法如期繳清稅款時,可於繳納期限內以書面申請核准延期二個月繳納。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時候,當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清稅款時,可於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十二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經核准分期繳納贈與稅時,贈與人每期所繳納的金額除了贈與稅本稅外,還應加計利息,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利率計算,利率如有變動時依變動後計算。如果要以實物抵繳贈與稅,必需以贈與稅課徵標的物或容易變賣、保管的實物才可以辦理抵繳。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

2、問:如何申領贈與稅證明書?

答: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和加徵的滯納金、利息後,就可憑繳款書收據向國稅局洽領繳清證明書。如果核定沒有應納稅額時,就發給免稅證明書,對於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者,可先向國稅局提出確切納稅保證後,申領同意移轉證明書。對於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財產,可以向國稅局申請發給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

3、問:贈與財產憑什麼證件才能辦理產權登記?

答:贈與財產不論應課稅或免課稅,都應該要憑著國稅局發給的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才能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遺產及贈與稅第四十二條)

柒、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之處罰(共計四題)

1、問: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贈與稅,會受到什麼處罰?

答: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除補徵稅款外,還要按核定的應納稅額處一倍至二倍的罰款。但是核定應納稅額在新台幣四千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罰,如果在沒有經人檢舉及沒有經稅務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提出補報的話,除了補徵贈與稅款外,還要就補繳的贈與稅加計利息一起徵收,而不必受到罰款的處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四條)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三條)

2、問:漏報或短報贈與財產,或未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之贈與合併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

答: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而有漏報、短報贈與財產情形時,除了要補徵稅款外,還要按所漏稅額加處一倍至二倍的罰鍰,但是短漏報贈與稅額在新台幣四千元以下或短漏報贈與財產淨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罰,如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時,除補稅並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三倍的罰鍰外,尚應移地方法院依刑法處斷。如果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務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補報者,除補徵稅款外,可免加處罰鍰,但是應就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二)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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