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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袋須寫明十三項標示及三項建議項目衛生局希望地區各醫療院所與藥局配合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金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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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省前陣子接連傳出打錯針、吃錯藥事件後,你知道你吃的是什麼藥嗎?行政院衛生署規定各醫療院所、藥局的藥袋必須具備十三項標示項目及三項建議項目,金門縣衛生局希望地區業者配合規定,同時提醒病患應認清有完整標示的藥包,並主動了解自己服用的藥品。

前陣子國內重大醫療疏失不斷,為了保障民眾的用藥安全,衛生署和藥害救濟基金會共同出版一本「藥物實體外觀辨識手冊」,衛生署希望手冊能成為民眾居家的用藥辭典,不過,由於經費有限,民眾必須自費購買,可以打電話向藥害救濟基金會查詢。

衛生署同時也訂定「藥品包裝容器標示,包括必須標示項目共十三項,以及建議標示三項」,請各醫療院所、藥局配合遵循辦理。藥袋十三項標示項目即病患姓名、性別、藥品商品名、藥品單位含量與數量,用法與用量,調劑地點之名稱、地址、電話、調劑者姓名,調劑或交付日期、警語。

縣衛生局配合衛生署規定,業已針對地區廿家醫療院所進行輔導,希望業者充份配合遵循,據衛生局指出,目前地區醫藥不分業,除了醫院外醫療診所皆由醫生親自交付藥品,依醫師法規定,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藥量、數量、用法、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及交付年月日。

至於,大醫院由藥師交付藥品,依藥師法規定,藥師於藥劑之容器包裝上應記明處方上病人姓名、性別及藥品之用法、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藥品容器包裝之標示未符合醫師法或藥師法之規定者,可依醫師法或藥師法規定處辦。

據了解,病患在看著手中大包小包的藥袋,如果不是受過專業的醫療訓練,一般民眾只能靠著醫師和藥師的說明,牢記每種藥的服用方法,以及各種療效,不過,病患在領藥服用前應認明有完整標示藥袋,以保障自己用藥安全,如果,想進一步知道藥品的療效,可以到衛生署網站查詢。

另衛生署對藥包三項建議標示:主要適應症、主要副作用、其他用藥指示,例如分藥有特殊保存方式、服用抗組織胺藥物不適合開車等事項,三項建議項目可標示於藥品容器包裝上,或列為醫師、藥師人員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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